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 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 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 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 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 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10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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