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26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 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 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 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 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 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 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 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 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 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 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 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 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 27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 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 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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