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
大学生创新创业不仅可以直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而且可以获得税收的“间接支持”——国家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也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其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相关纳税人需要注意,要想享受该政策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优惠,首先需要经过科技、教育部门认定。如果在该政策执行期前已经认定的,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在政策执行后认定的,应当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优惠。其次,在适用该政策优惠过程中,相关纳税人需要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此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该政策优惠,不过应当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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