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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