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题问题,我们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如果吸收合并企业,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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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大家好,我是明龙村九社何菊珍,我想把对上一百九十亩土地成立一个合作社,为了改良土地,科学种田,统一管理,我们共有四十四户人,四十三户都同意,想申办一个鸡鸭鹅点杀点,卤菜加工点,请领导,老师,朋友,多指教,我以前是一个家庭主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