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战战果,推进开展并有效规范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适用于哪些案件?办案单位在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中如何衔接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规定》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促使扶贫款物尽“快”发挥效能
据了解,按照已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开展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工作。
由于涉扶贫领域财物事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能解贫困群众的燃眉之急,办案单位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真正“快”速返还,促使扶贫款物尽“快”发挥效能,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规定》的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进一步保障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相关负责人表示。
明确涉案财物快速返应具备条件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规定》共12条,主要包括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基本原则,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的工作原则,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的工作机制,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的后续工作和错误救济等内容。
对于适用的案件,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适用于涉扶贫领域财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盗窃、诈骗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只要案件涉及扶贫领域财物及其孳息的,办案单位均应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开展快速返还工作,以切实保护扶贫财物的安全,助力国家扶贫政策落实到位。
此外,为推动并规范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避免司法实践中仓促盲目返还涉案财物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纠纷,《规定》对何种涉案财物能快速返还规定了相关条件。
《规定》明确,只有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等六项条件的,才能开展快速返还工作。
跟踪监督防止“一返了之”
开展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互相支持。办案单位应当如何衔接配合?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要做好本办案环节相关工作。积极追缴涉案财物、查明权属关系,对于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并做好清单制作、照片附卷等具体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前后环节办案单位的衔接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对于已返还涉案财物的,要随案移送返还清单、说明返还理由并附证据材料,保证返还清晰、有据可查;对于未返还涉案财物的,要随案移送相关财物,并列明权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证据材料,为下一个办案环节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另外,为防止对涉案财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踪监督,再次出现涉扶贫领域财物不能发放到位或物尽其用等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后,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发现有关单位或组织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对于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办理有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扶贫有关的财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财物转化而来的财产。
第三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
(三)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
(四)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调查、审查权属关系。
对于权属关系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前一办案环节补充查证,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财物刑事案件期间,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相关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财物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返还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办案机关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返还财物清单,注明返还理由,由接受个人、单位或组织在返还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返还涉案财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时,应当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说明返还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未快速返还而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移送机关应当列明权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本规定快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跟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应当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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