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农业产品自产自销的免增值税。外购的,依法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其他业务的,应分开核算,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雇佣的员工,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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