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应被告知其听证权利

杨瑞刚

2019-10-28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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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案  情】

大众饭店是某县一家小有名气的个体饭店。2007年10月的一天,县卫生局执法大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有5名服务员没有健康证,即刻责令其改正。但饭店未为服务员补办健康证,执法大队遂对其进行立案查处,送达了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店主没有提出申辩,卫生局便作出了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来,大众饭店店主认为本饭店属于个体户,是“公民”的特殊形式,遂以卫生局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前,未告知其听证权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而卫生局认为该饭店有从业人员11人,不能算是“公民”,应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3500元罚款没有达到较大数额,无须告知听证权利。

【点  评】

《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列在“公民”一节内容中,表明个体户是公民的特殊形式。我国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一直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5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的规定,只有工商部门有权对该饭店从业人员超过法定数量的问题进行界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这个权利。本案中,大众饭店并没有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因此仍属于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的一种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6条的规定,卫生局做出的罚款3500元的决定,对“公民”而言,已经达到较大数额的标准,应当告知店主有权要求听证。卫生局在做出罚款决定前,没有告之饭店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处罚程序确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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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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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6696

2019-10-2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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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5179。

2019-10-2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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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1812

2019-10-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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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0635

2019-10-2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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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7399

2019-10-28 08:50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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