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营主体应该注意哪些呢?

杨瑞刚

2019-11-13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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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  情】

2000年9月,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一种“制作较大体积空心金属工艺美术品的造型工艺”的发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盛某在其所拥有的长安某工艺品加工厂和由其担任法人代表的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内,使用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专利相同的方法直接大规模生产、制造侵权工艺摆件,并销往外地。从2001年6月开始,另一市某工艺品店的业主刘某在店里公开销售实业有限公司所生产制造的侵权工艺摆件。2001年7月,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刘某发出电报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这些工艺摆件,但刘某仍继续销售。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遂将实业公司、盛某及刘某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案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判处实业有限公司、盛某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50万元,刘某赔偿5万元。

【点  评】

本案中,某实业有限公司、盛某未经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许可,大量生产、低价倾销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相同的工艺摆件,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另外,刘某也应当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免责条款。而本案中,刘某在收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要求停止销售的通知后,仍继续销售,其主观上显然是已经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但其未停止销售的行为,不能适用免责条款,已构成了对该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对某实业有限公司、盛某50万元和刘某5万的赔偿判决合法适当。法院经审理,依照《专利法》第60条规定,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商标属于知名品牌,其专利产品具有很好的信誉与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盛某的生产销售行为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由于刘某销售这些侵权工艺品的违法所得无法确认,而且他拒不到庭进行答辩和质证,因此,法院依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所做的判决是合法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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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9328

2019-11-1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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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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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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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张吴村供销服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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栈溪农业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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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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