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9年种粮大户补贴转方式实施方案

联盟政策解读

2021-04-08 11:20

关注TA 已关注
写评论

四川省2019年种粮大户补贴

转方式实施方案

川农函〔2019〕574号

 

    为做好我省种粮大户补贴转方式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省粮食产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以粮食规模经营主体为载体,通过转变种粮大户现金补贴方式,支持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现代农机装备,大力开展社会化服务,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升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出种粮大户补贴转方式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支持种粮大户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大户受益、简便易行。补贴政策要让种粮大户直接受益,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便于监管。补贴主要通过项目方式支持,采取先购后补、先建后补、先实施后补助的方法。

 

    (三)明晰责任、注重实效。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建立项目管理的科学机制,做到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有机结合。同时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主要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大豆、 青稞、荞麦等)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二)基本条件

 

    1. 在一个县(市、区)区域内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含复种面积)门槛为:种粮农户30亩(其中成都平原地区5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其中成都平原地区3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其中成都平原地区5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其中成都平原地区1000 亩)。

 

    2. 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补贴内容

 

    (一)重大技术推广补贴。重点选择粮食作物生产过程中, 先进适用、生产急需、一次性投入较大的重大技术进行支持, 如工厂化育秧技术、机械化烘干技术、仓储技术等。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所需设备、设施的购置和建设,本项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以及其它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

 

    (二)社会化服务补贴。集中支持粮食产业的关键农事作业服务,包括集中育秧、机插(播)作业、机械化烘干、病虫害统防统治、秸秆集中处置、农膜回收等方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组织开展服务。按每亩或每吨进行补助,并合理制定相应环节的补助标准。

 

    (三)现金直补。补贴与水稻、玉米、小麦(民族地区增加马铃薯、荞麦、青稞)的种植面积挂钩,对种粮大户进行直接补贴。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

 

    (四)贷款贴息。对种粮大户在粮食规模生产、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年度贷款贴息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各县(市、区)可在上述范围内,自主选择具体的支持项目,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通过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整合涉农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种粮大户补贴项目具体申报程序、审核方法、补助标准、 贴息(费)期限及贴息(费)率等由各地自行确定,要明确单个种粮大户年度补贴上限,补贴资金要与其他财政补贴资金相协调和区别。种粮大户每户每年只能享受以上范围中一项补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办公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归垫种粮大户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各项支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根据省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并上报市(州)审核。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加强绩效评价。各项目县(市、区)于2019年12 月20日前和项目完成后,对照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自评和总结, 将实施情况表(见附表)、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科学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对县(市、区)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要采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把政策广泛宣传到基层、宣传到农户,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0
同时转发到我的主页
发布

转发0评论3

农友1523

2021-04-24 23:26

好,太好了

回答
同时转发到我的主页
发布

农友5568

2021-04-13 06:38

按照稳粮增收

回答
同时转发到我的主页
发布

农友9542

2021-04-09 17:10

好好,好好,

回答
同时转发到我的主页
发布
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