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农业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项规则的能力显著提升,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不仅让大众的餐桌更加丰盛,也带动了农业增值增效和农民就业增收。随着“一带一路”农业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农业对外开放将在推动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使农业对外开放,尤其是农业贸易工作真正服务“三农”、服务大众,即日起本报特开设《农业贸易百问》专栏,旨在增进广大读者对农业贸易知识的认知和对农业贸易热点问题的了解,今天起刊登第一期,敬请关注。
针对美国的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行为,2018年4月初中国将美国301调查等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战场”,WTO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受到各方高度关注。自1995年以来,争端解决机制成功处理了大量高难度和敏感的贸易争端,因其重要作用,被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皇冠上的珍珠”。因为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官司”的不是个人或公司而是WTO成员,所以与一般法院审理相比,WTO争端解决程序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此,我们将结合上述中国诉美国案例给大家做简要介绍。
正式“上堂”之前双方必须先磋商尝试“私了”
通常而言,一个完整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裁决执行四个环节。与一般法院审理程序不同,WTO要求争端双方在正式“对簿公堂”之前先自行磋商,以求通过“私了”解决争端。这个强制环节很有必要:WTO报告显示,磋商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很多争端都是没“上堂”就能得到解决的。
WTO“审案”的不是法官而是专家
当然,不是所有争端都能“磋”出结果,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贸易争端最终还要靠“审理”解决。这个“审理”的环节就是专家组程序。WTO设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来负责审理成员争端。争端解决机构派来“审案”的人也与法院不同:不是法官,而是一个专家组。专家组要通过审阅当事成员书面材料、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面陈述等方式,对争端涉及的事实情况,适用的法律等做出分析评估,并形成专家组报告。专家组的这个报告还要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才能成为最终的“裁决结果”。
在WTO“打官司”也是可以上诉的
上述裁决结果并不是“一锤定音”的,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当事成员对裁决结果不服,都可以向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不过,上诉机构审查的内容仅针对法律问题,比如专家组对条款的解释是不是合理,专家组裁决时适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确等。上诉机构不会重新核查现有证据,也不会去审理当事方新提出的其他新问题。
WTO裁决的执行方式也有“特色”
与法院裁决一样,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也是有强制执行力,是“有牙齿”的。成员败诉了,就要执行裁决。但是,如果一起争端的败诉成员是个“老赖”,WTO怎样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呢?与一般法院审理的强制执行方式不同,WTO的执行方式是要求败诉成员“补偿”或者允许胜诉成员“报复”。根据WTO规则,如果败诉的成员国未能按期执行裁决,就必须同胜诉成员进行谈判,以求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补偿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WTO还给予胜诉成员对败诉成员进行报复的权力,报复的方式一般是中止关税减让等。
我国也在积极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农业领域合法权益
我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参与者和捍卫者。在农业领域,我国先后成功完成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争端编号DS492),诉美国反倾销归零措施案(争端编号DS422)和诉美国影响中国禽肉进口的某些措施(争端编号DS392)等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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