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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正常户解除
【申请条件】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
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1 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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