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养殖排筏都统一上牌;每一年都要向镇乡(街道)申请年审;排筏功率大小、长短尺寸必须根据养殖品种不同而限定……诸如此类的规范,在刚刚出台的《象山县养殖排筏管理指导意见》内已有章可循。
作为“千年渔乡”的象山,海水养殖品种繁多。养殖排筏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原始的简易辅助运载工具,广泛用于紫菜、海带、牡蛎、海水网箱等养殖生产。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养殖排筏抗风浪航行、违规载客参与休闲垂钓,或者私自改装增大功率等行为屡禁不止,带来了了不少水上安全隐患。
为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养殖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养殖排筏的建造大小、年审登记、运营管理、违规处置等规定。按照“养殖区域属地原则”,镇乡(街道)负责养殖排筏的登记、管理和年度审核。全县养殖排筏水线以上统一喷绘蓝色,配置蓝底标识牌,并在排筏醒目处固定悬挂。标识牌编码第一位是镇乡(街道)简称,第二位是排筏简称“排”,第三位是养殖简称“养”,后三位是表示编号的阿拉伯数字。《指导意见》规定养殖排筏总长不超过10米。海水网箱、浅海紫菜养殖单只排筏最大功率不超过35.3千瓦,牡蛎、海带及滩涂紫菜养殖单只养殖排筏最大功率不超过17.64千瓦。按照不同的海水网箱、紫菜等养殖规模配备排筏,像网箱50只-200只,按1户2船(排筏)配备;网箱数量200只以上的1户3船(排筏)配备。
此外,《指导意见》还限定了养殖排筏的使用方式、航行范围以及作业人数。养殖排筏仅用于登记确认的特定养殖生产活动,不得从事与养殖生产无关的海洋捕捞、载客、海钓及海上休闲等活动;其活动范围仅限固定靠泊点至指定养殖海域,不得超范围航行;养殖排筏定员不得超过4人,驾驶员应当持有机驾长资格,航行时从业人员必须着救生衣作业。若违反这些限定的,则由所属镇乡(街道)按照“三无”船舶处理,对相关当事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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