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 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 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 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 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 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
转发0评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