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为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做好生猪补栏工作,稳定生猪生产,确保全省猪肉有效供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贴息工作,充分认识此次贴息对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的重大意义,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贴息。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同配合抓好贷款贴息工作。对于协助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宣传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有关信息,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贴息,营造政府积极为生产经营主体排忧解难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6日
四川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案
为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对象及条件。贴息对象主要是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申请贴息的生产经营主体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全国养殖直联直报系统),其中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应具有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模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贴息主体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的认证用户。
(二)贴息时间。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标准及范围。原则上按不高于2%的贴息率进行贴息,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此外,市县财政可以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贴息程序和要求
(一)发布贴息通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向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贴息工作通知,并在官网上公开发布。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通知、指导符合条件的本地生产经营主体做好贴息申请和情况核实工作。
(二)主体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贴息申请。提交材料包括:贷款贴息申请表、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畜禽养殖代码”电子凭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种猪场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支付利息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集团公司统一贷款再分配给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养殖场的,由下属各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集团公司贷款证明、资金分配与使用等相关佐证材料。同一生产经营主体跨地市州建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资金用于多处养殖场生产经营的,由该生产经营主体统一向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县确认并测算贴息金额。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拟贴息的养殖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进行核实,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要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照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核实无误后,按照贴息期限和标准测算贴息金额,经生产经营主体签字确认后逐级加盖县(市、区)、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后汇总报送农业农村厅。
(四)申报资料审查。一是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生产经营主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二是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三是将审定的养殖场贷款贴息核定表在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贴息资金管理
财政厅按照监管局复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到贷款企业用于接收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中,并将结算情况报监管局备案。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市(县)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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