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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