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业兴旺的影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的作用不同;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面临一些瓶颈和问题,亟待通过政策创新破解。#新农社区#
根据调查数据,2018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占地面积达到113亩,达到了较大规模种植水平;平均土地流转租金为454元/亩,与水稻种植的净利润基本持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均员工人数达到62人,基本上吸纳了本村甚至邻村的大部分务农零工人员以及留村青壮年;平均机械化率达到了61%,相比2010年有了飞跃式进步。由此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当地的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就业等都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数据分析得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下,乡村土地抛荒面积显著减少,土地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乡村非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占比显著增加,农村种植生产结构逐步转向多种作物种植的生产模式;乡村特色产业产值显著提升;乡村机械化程度显著提高。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起基础性作用。数据分析显示,从2010年到2018年,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降低土地抛荒面积中的作用占60%,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占40%。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规模小、数量多,对土地的利用更加灵活,所以整体对土地抛荒增多的抑制能力大于后两类,在乡村产业兴旺发展中起基础性作用。
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带头引领性作用。数据分析显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提高特色产业产值占比、非传统种植业占比、机械化率中的作用更大。可见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兴旺发展中具有带头引领作用。存在问题及成因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单一,产业结构问题突出。目前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第一产业为主,仍采用传统的种植方式,现代化程度较低,导致其缺乏竞争力,最终使得产值并不十分理想。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无序,两极分化情况较为严重。部分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导,出现了一定的发展无序现象。此外,一些主体存在挂牌申请补贴等空壳化现象,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对产业兴旺促进的预期效果。
大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贷款门路。超过八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表示,他们的贷款渠道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贷款年利率较高。此外,贷款需要一定的担保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还需要一系列的资产、信用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融资困难,影响了自身发展。
政策建议:
第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政府在培育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时,应当推动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等新型农业的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产业发展领域,从而增加产业附加值,实现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好“互联网+”模式,结合电子商务提高经济收益;并通过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推动农业产业化、品牌化,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第二,加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比如,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树立其规范经营的理念;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特点,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长期发展规划,降低经营的随意性,加强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帮助树立财务意识,逐步建立公私分明、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完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的培养体系。一方面,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领头人和骨干农民为培养目标,通过完善相关培训体系来提升他们的能力素养。另一方面,要多鼓励和支持城市优秀人才下乡创业,吸引更多应届大学生参与到农村发展当中,从而逐步摆脱农村优秀人才少的困境。
第四,针对融资难的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金融创新。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农村、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等问题。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的信贷产品,重点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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