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知识问答

甘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2020-02-1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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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知识问答

 1.农民工外出务工前要做好哪些相关准备?  

    (1)要出去打工,最好先在家乡或在打工城市参加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学到一定技术,这样才有打工资本,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     

    (2)要准备一定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3) 要有吃苦拼搏,克服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2.外出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资料?

   (1)居民身份证。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3)职业资格证。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 

  3.什么是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是适应某一种工作岗位的能力培训。农民工如果没有专门的技能,找工作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前,最好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选择参加某个工种的职业培训,学会一门技术。有了一技之长,找工作就比较容易一些。 

  4.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途径?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以下几条途径:   (1)参加县或乡镇农业部门和劳动服务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2)参加职业学校、技校、成人学校或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全日制学习,还可参加专项资格技能培训班。(3)通过电视学校或网络学校学习。

  5.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培训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高风险岗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规规定,企业应履行农民工安全培训职责。目前多数高危行业已经建立了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建筑、煤矿等企业招录用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6.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什么?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由国家劳动部门通过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评价。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或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应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可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方式进行,如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有哪些? 

  目前,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工种,共计有以下4大类87种:第一类,生产、运输设备等操作人员。具体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备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器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工、防腐蚀工。第二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具体是: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第三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具体是:营业员、销售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睛验光员眼睛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第四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具体是: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8.到达务工地区应办理的证件和手续有哪些?

     农民工到达务工目的地后,按照现行管理办法,还需办理如下证件: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而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9.农民工进城务工,具备哪些基本权利? 

    农民工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10.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应当注意了解该机构有无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照,同时还应注意该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必要时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查资料、问熟人,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1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哪些免费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2.进城务工人员找到用人单位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应当了解该用人单位是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企业,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把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条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13.当地劳务输出部门介绍到外省市就业,劳动者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应聘之前应首先了解该劳务输出部门、单位是否合法;是到哪里去打工,工种是什么,工资待遇怎样,劳动期限多长,是由当地劳务输出部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当地劳务输出部门提供哪些跟踪服务等。此外尽可能查看一下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用人单位与当地劳务输出部门签订的劳务合同等手续资料;必要时可联系相关部门查证。要妥善保存好当地劳务输出部门、单位收取中介费、培训费、跟踪服务费的收据,以备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 

  14.外出务工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哪些?

   (1)进入工作场所,首先要认清各种消防和安全标志。(2)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3)绝不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入储存有危险品的场所。   (4)不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乱扔烟蒂。   (5)从事危险工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和安全操作证上岗工作,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各工作程序。 (6)了解和认清工作场地的疏散通道和逃生路线。 (7)如果发生险情,在进行自救的同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15.外出务工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出门在外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一旦遇到交通事故,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要迅速自救、互救,并第一时间通过110向交警机构报警,有伤员时要同时拨打120急救。 

 

  16.到达用工单位后须牢记的电话号码有哪些?

     (1)用人单位办公室电话号码; 

     (2)用人单位值班室电话号码; 

     (3)用人单位门房电话号码; 

      知晓并牢记以上号码,便于劳动者在离开单位外出时发生不测或突发状况,能够及时与用人单位保持联系,以减少麻烦。     

17.什么是劳动合同?为什么务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证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法律救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仅有口头约定,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很难确定,甚至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对申诉不予受理,从而使劳动争议难以解决。因此签定劳动合同是对农民工权利最好的保障。 

  18.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约定双方共同关心的其他内容,比如使用期限、福利待遇、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都得参加。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未加约定,劳动者依法仍享有这些劳动保障权利。 

  19.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具有严肃性,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0.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如果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给单位干活,接受单位的管理,从单位领取工资,那么,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简单说,就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的规定:虽然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在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在纠纷发生前做必要准备,自己要做个有心人,尽可能地将用人单位的工资单、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签字盖章票据手续等等可以获得的有效证据材料予以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对维护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2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劳动部门处理。 

  22.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存续的时间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长可短,长则几年、十几年,短则一年或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合同期限应协商约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规定期限。     23.试用期限应该有多长?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禁止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任何费用,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一旦用人单位有以上非法行为,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2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的标准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依法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27.劳动者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8.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9.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0.工资应如何支付?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直接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制作工资表,由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如果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可以由劳动者委托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领取。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给劳动者办理银行卡或存折,将劳动者的工资直接转到劳动者本人的银行存折账户。     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表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1.农民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尤其应该了解《劳动法》等一些与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其次,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第三,对用工单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第四,对存在劳动争议的,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32.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哪些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应该注意保留的有关证据包括:(1)用人单位的证据。如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票据、用人单位录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考勤记录等;(2)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单据等。(3)有关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等。 

      3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该怎么办?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     (3)仲裁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34.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申诉法律途径?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携带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到具有相应属地、层级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申诉,申诉以书面形式(申诉书),同时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或其它证明、证据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5.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 

   36.如果劳动者在申请仲裁的时候,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发已经超过一年了,劳动者该怎么办? 

  仲裁的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候,可以对仲裁员说明,工地上干活儿的都是在工程完工之后或者年底才给结算,也就是到了结算的时候老板不给钱了,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不给钱才有纠纷,有了纠纷才有“争议”,这个时候才能开始起算一年,而不是从打工开始的时候算起。 

  要是劳动者觉得申请仲裁实在是没有把握,那还有一个办法。如果你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的,那你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不走仲裁,直接到法院要“劳务费”,这样就不需要先进行仲裁了。劳动者要注意,即使是直接到法院起诉,也不能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这个时效期间要是超过了,工钱可就不好要了。 

  37.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限如何规定?     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属、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改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等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属、县(市)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等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8.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9.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0.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是多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自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41.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权限如何规定?     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属用人单位和在自治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区、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市)属各类用人单位和在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核发其许可证件的人社主管部门负责。     在市、县(区、市)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同级人社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经登记或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以及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区、市)人社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42.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与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不同的,劳动者怎样投诉?     根据《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由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3.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申诉书怎么写?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被投诉单位准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要载明事实理由、标的明确;投诉人姓名等信息应当真实。 

  4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投诉后,多长时间能够处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5.劳动监察机构在哪些情况下不予受理劳动者的投诉?    (1)用工主体不明或无用工主体;    (2)投诉标的不明确或违法事实不清;    (3)与用人单位手续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4)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     (5)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超过2年的。 

  46.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当事人不履行,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怎么办?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 

  47.农民工进入建筑领域务工,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了解用工主体,是个人招用职工,还是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在招用;    (2)建筑单位招用后,应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并备案,劳动者保留一份;    (3)要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拖欠工资及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4)个人招用要认真对待支付工资的风险,用工时留有证件,如果发生工资拖欠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8.农民工在务工中如何注意劳动安全?     在务工中,尤其是在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工作,劳动安全是第一位的。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报告。 

  49.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     (1)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拖欠、克扣或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放。     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确认后仍由该用工单位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2)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3)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实行归口管理。市、县(市)区政府代建办、相关部门分别对各自报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该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

  50.建筑行业中,年底结算工资对吗? 

  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日期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约定在每月的1号发工资,在“五一”和“十一”节日长假中,1号正好是放假的时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该在4月30号和9月30号发工资。如果是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的周期支付。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1.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误工、窝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你要分清楚是因你的原因还是非因你的原因停工。如果非因你的原因,例如:停水、停电等你就有权利要求老板给你支付正常的工资。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你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各地规定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见各地发布的数据。 

  如果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违规操作造成停产,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处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比如,小刘一个月的工资是800块钱,老板要扣他2000元工资,如果到月底时连一分钱都不给小刘发,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老板只能每月扣除160元,逐月扣完。 

  52.如果农忙时你想回家,还能不能和老板要请假期间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想在夏秋时候回家农忙,没有为老板干活儿,能不能向老板要工资呢?劳动者因有事请假期间的待遇,国家现行法律规范中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有关劳动者因为私事而请假期间的待遇问题,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规定因私事请假的期间不发工资,也是不违反劳动法的,是有效的。 

  但是,你在法定休假期间是可以照样享受工资待遇的。那么,哪些是法定的休假呢?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是法定的休假。一般情况下,年休假不超过两周的时间,婚假是三天时间,丧假也是三天的时间,探亲假根据具体情况天数各不相同。除了上述假期时间外,还会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另外,劳动者在产假、小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 

  53.包工头卷钱逃跑,农民工怎么办? 

  如果农民工朋友对包工头将来能不能给钱没有多大的把握,最好让他给你写个字据,每天多少钱、什么时候给钱等等,都写下来,将来出现问题时,拿着白纸黑字的字据,总比自己说话要有分量。如果农民工兄弟辛辛苦苦干完活儿以后,才发现发包方已经将工程款给包工头结算了,而包工头拿着钱不知道跑哪里去了。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我们给你提供几条建议: 

  首先,我们可以告诉农民工兄弟,包工头卷钱逃跑后,你们不必到处去找包工头,可以直接去找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建筑公司要工资。 

  农民工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的,但从法律上来讲,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将工程转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能给包工头结算,如果用人单位把钱给了包工头,那劳动者还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二,如果包工头为了揽到工程,而挂靠在一个劳务公司名下(只是借用这个公司的名字来承包工程,其实工地上的管理、工程款等等都是包工头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跑了,农民工就可以直接去找包工头挂靠的劳务公司,要求支付自己的工资。 

  第三,如果包工头逃跑了,但工程款并没有和发包方、总承包方结算完,劳动者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尽早拿到工钱。 

  第四,如果农民工手头没有什么证据,找用人单位或者发包方都没有确定的把握时,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只要求一部分(可以是很小的一部分)工资;在协商的过程中拿到了相关证据后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渠道要回自己其余的工资。 

      54.由于发包单位不给工程款,包工头无力支付工资时农民工该怎么办? 

      有时候不是包工头逃跑了,而是工程完工后,承包的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想给农民工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和包工头合作,有时候能顺利的拿到工资。比较好的办法就是让包工头来给农民工作证。农民工手里的证据常常只有包工头的欠条,他们能证明的也就是跟着包工头来工地干活儿。而包工头手里则会有和上级建设单位的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能够证明上级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了包工头。因此,如果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工资时,包工头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协议书,以此来证明:第一,农民工确实是在该用人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儿;第二,该工程确实是用人单位转包给包工头的,由包工头领着工人来干活儿的。这样,让包工头来做证人,不仅可以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证明当初约定的工期长短、工资数额、支付时间、其他待遇等等问题。如果在承包工程时包工头是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名义签订承包协议的,或者包工头和建设单位之间也没有签订协议,农民工可以想法劝包工头为自己作证,在法庭上认定包工头是用人单位的职员,其对外代表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干活儿,这样可以直接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注意:与包工头合作时,农民工朋友千万注意不要被包工头利用来“恶意讨薪”——名义上是给农民工要工资,而实际上是给包工头要工程款。这样做不仅得不到包工头想要的工程款,你和包工头串通还要受到处罚。 

  5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于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56.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必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部分的报酬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57.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8.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9.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2013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5月1日起实行)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    每人每月1300元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    每人每月1220元 

  6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1.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哪部分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发劳动者的部分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62.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单位还有哪些处理措施?     (1)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未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2)市、县(市)区政府(含代建办)及其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由本级政府在20日内予以清偿,先行解决农民工工资;期限内不予清偿的,对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给予通报批评,并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先行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支付的,5年内不予批准其新开发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对其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情节严重,或引发聚集上访、围堵交通等群体性事件,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吊消其资质。    (4)施工企业存在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拖欠工资行为依法处理外,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施工单位一年内有2次以上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农民工没有领到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施工资质,5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故意拖延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者发生其它恶性事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资质。工程总承包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     (5)劳务分包企业存在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处理的,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拖欠工资行为依法处理外,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劳务分包资质。     (6)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限制其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63.对农民工工资拖欠开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如何规定?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10人以上集体争议,当日立案,7个工作日予以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先行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4.对拒不支付或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如何处理?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规定,对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对涉嫌恶意讨薪的情形如何处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聚众滋事,或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讨要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6.农民工讨要工资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不须申请,农民工即可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如想要律师代理,则须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两个条件:第一,家庭经济困难;第二,案件类型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户口在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可免于经济状况的审查。因此,农民工朋友为讨要工资申请法律援助,仅需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携带讨要工资的相关证据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即可。经中心主任审核通过,农民工朋友即可获得律师代理等无偿的法律服务。 

  以下是法律援助流程图: 

      67.法律援助机构管辖权的划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指定的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即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与法院管辖一致。农民工朋友讨要工资的,可向与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具体而言,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或工作地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举例而言,农民工朋友在西夏区某建筑工地打工,拖欠其工资的包工头及分包给包工头的公司住所地在兴庆区,那么,其可以向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68.么情况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到哪个法院去起诉? 

  劳动者讨要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要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然后才能到法院诉讼。 

  劳动者讨要工资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劳动者可以到欠薪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去起诉,也可以到劳动者劳动地的基层法院去起诉。 

  69.法院如何受理以及管辖权的划分?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朋友,如果走司法程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若提起劳动仲裁,依据法律规定,农民工朋友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即实际工作地和包工头挂靠或分包给包工头的公司住所地所在区或市的仲裁委。包工头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只能作为第三人。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须提交书面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并且须在自被拖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不收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应在五日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仲裁审理期限为四十五日,最多不超过六十日。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法律规定,农民工朋友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一般须提交书面的民事起诉状,与仲裁不同,受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诉讼须预交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法院审理期限根据案件情况有所不同,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普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0.要怎样进行诉讼立案?立案应交哪些材料?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该到立案庭进行立案。属于派出法庭区域内的案件,可以到派出法庭,由派出法庭代为立案。 

  讨要工资的案件在诉讼立案时,要递交劳动仲裁委的法律文书、起诉状、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等。劳动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是指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书。起诉状要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也可以是与正本一样做出来的起诉状。立案时,立案的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要留存复印件。别人代为立案时要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表明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诉讼。立案时当事人可以一并把证据材料交给立案法官。 

  71.立案时能不能不交诉讼费? 

  一般情况,在法院立案要交诉讼费。劳动者在起诉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法院会提供司法救助,在立案时劳动者不用交诉讼费。 

  72.怎样知道是否已经立案? 

  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法官接收起诉材料审查以后,会送达一份书面的受理通知书,立案的人签收了立案通知书后表明已经立案。 

  73.对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法院,可以是原来的审理法院,也可以到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上诉后,如果对二审判决结果还是不服,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但是二审判决一经送达给当事人就发生法律效力。 

  74.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务工,应该注意哪些情况?   (1)应仔细了解被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特别是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安全防护等相关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告知相关内容);   (2)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派遣单位、派遣岗位,派遣工作时限及工作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安全防护等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4)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劳务派遣单位未为派遣职工安排工作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5)劳务派遣工有与被派遣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75.何为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提出构建农民工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以农民工技能培训为突破口,通过提高农民工素质促进稳定就业;以农民工技能就业为目标,通过创建劳务品牌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手段,不断改善农民工务工环境实现体面就业。 

  76.农民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只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就有义务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77.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上哪些保险? 

  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 

  (1)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其中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的;1995年1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没有排除农民工,但各地制定实施办法不一,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78.什么是工伤保险? 

      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79.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以下不同: 

  (1)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它的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这项保险不以赢利为保险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赢利为保险目的,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2)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义务。 

  (3)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4)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企业可将这项保险费用列入成本。当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的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5)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而言,它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6)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是一种商业行业。 

  80.《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8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83.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8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5.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为五、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为七到十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只能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受伤职工提出解除。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发生工伤达到了伤残等级标准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 

  86.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只要是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的都可以申请。 

  88.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9.职工认定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0.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91.单位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92.工伤私了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这种私了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达成工伤私了协议的,这种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这种协议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比如用人单位赔偿给劳动者的数额远远不足弥补因工伤所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前的私了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9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谁来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该谁出?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工伤认定是免费的,不需要交费。 

  94.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95.建筑业存在用工流动性大,劳动用工相对不固定等特点,建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96.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是多少?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97.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是不是人社部门落实工伤保险一项新举措?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施工项目名单。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前置条件;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9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应该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99.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 

  (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 

  100.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1) 医疗和康复待遇; 

   (2)停工留薪期待遇; 

   (3)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 

  10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02.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指哪些人?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03.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怎么办?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05.超过退休年龄工作受伤的,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予以明确说明。     如果农民工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而仍然在城市打工,一定要了解当地对超过退休年龄工作的人所做的特殊规定。如果不能认定工伤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的人身损害赔偿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 

  106.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指的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认定为职业病具体要明确两点:一是职业病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二是必须是上述单位内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107.外出女性农民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08.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     (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09.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包括哪些内容?     (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童工;     (2)禁止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3)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110.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得到哪些赔偿? 

  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工作是违法的,童工受伤后也就不能按照工伤职工的待遇来享受,而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来源:网络 #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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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业lcy

2020-02-13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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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龙农友0482

2020-02-1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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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雄

2020-02-12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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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3937

2020-02-1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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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渭南农牧业机械与设备供应商@小刘

2020-02-12 20:41

政策要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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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5432

2020-02-12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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