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环境社会学针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包括两个基本范式,在“人与环境的关系”这一范式中,能够看到村民生活世界中生活垃圾对村落自然生态产生危害的同时,农业种植、身心健康及人生规划等生活的多个层面也在承受着负面影响。在“环境问题背景下人与人的关系”这一范式下,垃圾的日常性带来了村落社会关系恶化的普遍性——邻里关系的纠葛、村民与村干部的互不信任,导致村民退居到个人家庭来回避公共事务参与,加速了村落共同体的碎片化。而由此加重的生活垃圾问题再次反向加速了村民的原子化进程,这对于其治理而言,便构成了一种“个体化趋势—垃圾问题恶化—个体化趋势再次增强”的恶性循环。垃圾问题所带来的是村民生活世界整体性的恶化,因此在治理之道的探索上,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可行性的确立,再以新道德规范的参与式习得来重建生活世界,才能应对消费社会中压力不断增大的垃圾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垃圾问题是在村民日常生活中不断叠加而衍生的环境危机,其堆积、散乱已成为村落图景中的一部分。多番整治政策的出台下,该问题却依然沉疴难愈,说明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或技术的环境问题,更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化的社会问题。正如日本垃圾处理专家寄本胜美所讲:“垃圾问题的危机不仅仅是垃圾的大量化、恶劣化,与它的斗争,实际上是与我们自己的斗争,这才是垃圾问题的实质。”[1]
针对这一议题,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村生活垃圾特征、处理技术与模式的分析,以及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探讨。例如,岳波等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特征进行研究,分析不同地区的垃圾构成[2];赵晶薇等对于垃圾处理模式进行探讨,指出村民环保意识欠缺、政府治理不足等问题[3];于晓勇等进行了北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的研究[4];魏佳容等设计了问卷调查[5];李全鹏设计了公助、互助和自助的治理框架等[6],以上研究均提及对基层单位加强污染防治及村民教育等措施。这些关于垃圾问题的先行研究过于集中在“应该”的状态,缺乏对问题本身的关注,致使事物的本来面目,其中的多层次性并未得到充分的呈现。如果缺乏对问题的客观且具体的描述,那么垃圾与村民经过长年的“共生、共存”,不再是一个特别的存在时,村民也就难以成为问题解决的当事者。
通过本研究的调查显示,当下的农村社会已迈入大众消费社会的门槛——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时代已然来临。每日源源不断产生的垃圾量必定会远远超过可处理量的界限,再加上农村庞大的人口基数、广袤的地域,及未建立垃圾处理体系,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生活依然会与垃圾交织在一起。而生活是一个多重的结构,正如日本环境社会学者饭岛伸子针对日本公害问题曾提出,公害是对公害病患者生活的系统性破坏——不只是身体或生命的损害,更导致了公害病患者在生活整体上——家庭生活、社交、人生规划等层面的破坏。彼时的公害问题,排污工厂与周边居民的利益结构,即加害与被害的界限泾渭分明,而当下中国农村的垃圾问题,村民既是加害者,也是利益的受损者,利益边界模糊。但这也同时意味着村民的生活结构与垃圾问题的交织,形成了互构的关系。利益边界的模糊就有必要呈现垃圾问题对他们的生活结构到底造成了哪些损害。因为,在大众消费社会中,只有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践行4R(Refuse、Reduce、Recycle、Reuse)的理念,才有可能缓解垃圾问题的持续恶化。而前提是公众,尤其是村民,能够认识到垃圾问题不仅是直观上的环境劣化,更是对他们自身生活系统的破坏,才有可能触发切实的环境行动。同时,治理政策,如垃圾分类,也仅仅是治理链条中的一环,而单靠如急雨般行政力量的运动式治理术,缺乏相应的居民环境学习、参与式治理等环节,最终难以沉入到居民生活之中,其效力就不可能行之久远,一如2007年出台的“限塑令”。 因此,任何治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如同一根链条一样,是连接的而非断裂的,是统合的而非孤立的,每个环节只有在链条中存在才有其生命力。中国的生活垃圾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更是深刻地融入到村民的生活系统之中,如若制定更具嵌入性的治理政策,促动村民的参与式治理,其前提也有赖于厘清垃圾问题对现实生活到底产生了哪些冲击。
农村垃圾作为一个横跨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环境的问题,对其分析势必需要更广阔的视角。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学者赖利·E.邓拉普、威廉·卡顿首次提出社会学需要摆脱既有“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开辟出新的研究范式,即实现从“人类优先主义范式”(Human Exemptionalism Paradigm)到“新生态范式”(New Ecological Paradigm)的转变[7]。即,对事物本身的描述,除了环境问题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外,环境社会学还应探讨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恰恰体现出这两个范式的特质。一方面,生活垃圾问题产生过程中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即,人类社会副产品的环境问题化,及其对村民生活系统的冲击。另一方面,以农村垃圾问题为背景,考察其如何作用于村民、村干部等农村社会主体的社会生活,厘清其对村落共同体碎片化的加速功能。笔者的研究以回到问题本身为宗旨,摘取J省D县1及H省Z县2两地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半结构式访谈及参与观察的研究方法,来呈现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所意涵的多重结构,以此来探寻垃圾问题的公共治理之道。
村民的生活是多层面的,包括身体健康、劳作、家庭生活、人生规划的个人生活,也包括本应该携手共同应对垃圾问题的邻里关系与村落治理的社会生活。农村垃圾问题与村民生活的相互嵌入,已使村落的自然环境与村民的生活结构出现了系统性的恶化。
在访谈过程中,各个村落的村民们都在感慨相比以前,生活垃圾呈现翻倍的增长:“哎呀,不敢想呀,(垃圾)太多了,特别是方便袋,也不烂……现在吃得好了,住得好了,那破衣服扔得老多了……不穿就扔,没人穿旧衣服”。3“路西边儿,可多垃圾了……你像玉米棒、破沙发、破床、破被子,都在那边大渠呢。大渠还是专门挖的呢,可是人们不管那个。人家自己就图方便,‘咵咵’一扔完事儿”。4
激增的垃圾长期露天堆积在调研村落中,垃圾遍地的现象已成普遍态势。然而,这样的生活消费模式一旦形成,就会衍生出生产—消费—破坏的恶性循环,生活垃圾的急剧增加便成为毋容置疑的事实。红白喜事的铺张、网购的兴起等,无不在导致农村生活垃圾的激增。而曾经带给村民消费满足感的生活在废弃后并没有得到妥当的安置,混乱地堆积在村落周围直至腐烂发臭便是其最终的命运。对此,乡镇干部W提到,“8月份的时候你们来,就干净了,涨大水了,垃圾就冲走了……就是下游的人比较倒霉,谁让他在下游,属于‘天灾’……只能看看以后怎么治理了”。5可见,在生活垃圾如何处置的议题上,村民已经形成一种对于自然的“讽刺性依赖”。一方面,以一种不计后果的心态持续地破坏自然环境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却又在依赖自然的力量来消解问题,被动等待着大雨或是汛期的来临将其冲走。垃圾问题在村民的生活世界中仿佛拥有了“隐身”功能,将垃圾倾倒之后立即转身离开的村民对此视而不见。
面对这一问题,相关行政部门亦颁布了规章制度进行治理。而在调研村落中,目前生活垃圾的治理都是由村镇干部主导进行。在D县Z村,村党支部书记Y在村子中属于“克里斯马型”人物,实行了类似的“保洁员制度”,对村子主干道进行清扫,再运到距村子不到一里地的“大坑”当中。“我们保洁员六点就起来收拾。攒个一大堆就焚烧,或者挖大坑埋,满了,再挖个坑……这个坑花了两万块钱啊,征地花了八千”。6Z村主干道的生活垃圾目前已经填埋了两个“大坑”,然而一深入到村子内部,生活垃圾遍地,家畜的粪便随意堆积在街头巷尾。居住在村子内的村民距离“大坑”较远,并没有保洁员来进行清运,随手扔在“西边的河套”或者天然的大坑当中,成为普遍的处理方式。
不仅是Z村,调研地区的村镇干部普遍认为生活垃圾治理缺乏经费、村民难以动员,使得覆盖整个村落的垃圾治理无法实现,同时基层单位无环境治理的执法权使得他们在村落环境治理中难以发挥强有力的作用。此外,各个村落都没有正规的垃圾处理场,多是村干部商量在村子附近选择简易的垃圾堆放地,比如距离村子几里地之外废弃的沙场、鱼池、山沟,其所能容纳的生活垃圾数量依然有限。露天焚烧、“挖个坑,埋点土”便是目前的处理方式,长此以往,这种粗放的处理方法势必对村落的自然环境造成积重难返的危害。
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并非是单向度的,既已形成的垃圾问题同样会反噬到村民的生活世界。生活垃圾问题如今已成为村民颇具现代性的困扰,“生于斯长于斯”的他们便成了这一问题最大的受害者。
蔓延到村落周围农田与河流的大量生活垃圾,已对村民劳作造成负面影响。在D县Z村,政府出资修建的水渠都已被垃圾填满,农田的灌溉水已无法流通,同时还散发着难闻的气味。村民N提到,每年耕种的时候,都需要村民们自己将水渠清理,才能进行农作物种植。“老难摆弄了,7里面就是啥都扔,你告诉他不扔都不行,年年还得给清一遍。”8
在Z县B村,生活垃圾也已经波及附近的农田,形成数十米的垃圾带,而距离垃圾带不到十米的地方仍居住着几户村民。一位年长的村民D说到:“这地就种不了……(垃圾)就是没人给管,没人给弄……所以人们现在就都不种地了,出去打工……就一进村那块儿,那‘清水沟’就是一直地填。”9对于“清水沟”的问题,一位M姓的村民也在感慨,“你像我们小时候,清水沟里面好多鱼啊、虾啊……现在都成垃圾了,哪有鱼啊。”9由于生活垃圾问题的持续恶化,村子大路两旁几十年间潺潺清水流过的沟渠,如今已经完全变了模样,但村民依旧沿袭了老一辈人的叫法——“清水沟”。即便与事实相悖,“清水沟”的叫法仍旧被沿用,但是曾经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传统乡土社会,却已然成为封存在村民脑海中的回忆。
在调研过程中,村民普遍反映生活垃圾中塑料袋的数量很大。然而,村民日常消费中所积攒的塑料袋大多并没有达到降解标准,却已经深入到村民的生活中,成为日常生活的必要用品,也成为生活垃圾的重要构成。当大量垃圾袋造成生活困扰时,调研地区的许多村民都会在自家里进行焚烧,用来点炉子、烧炕,甚至认为“挺好,这样干净”。但是在被问及焚烧对于身体及生活环境造成的危害时,多数村民显然并不知晓。对于村落周围的垃圾堆、秸秆,村民也会在开春时节进行露天焚烧。塑料垃圾及农作物秸秆在焚烧之后,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其中二噁英类污染物,属于公认的一级致癌物,即使微量也能在身体内长期蓄积,其毒性相当于剧毒物质氰化物的130倍[8]。而在村民的生活世界中,“二噁英”这样的毒物也只是焚烧过后的一缕白烟,是生火做饭烧炕时的“烟火气”,并无大碍。而被生活垃圾所污染的水源、土壤、空气等终将会通过显露或是隐蔽的方式,危害村民的健康乃至整个地区的生活生产环境。
此外,生活垃圾的大量囤积对于村民的心灵实则同样是一种污染。类比众多触目惊心的环境公害事件,其对受害者往往不只局限在身体健康的损害,更有对于心理上的沉重打击[9]。在调研中,不少村民对目前的生活环境多有排斥,但是自觉无力改变现状的他们往往选择了自暴自弃。“没处倒(垃圾)啊,农村人就凑合着吧。”10“人们都说农村环境好,好什么啊,别提了。我们是老了,也就在这儿(居住)了……有钱人早在城里买房了,我孩子也不在这了,这么埋汰,谁愿意呆在这里?”10垃圾问题的恶化导致村民对于村落的认同感大幅下降,成为他们在思考人生规划时的必要因素。现代化、城镇化似乎可以为他们的选择做出注解,但对于生于斯长于斯的村民来说离开故土并非轻率之举,而垃圾问题的恶化对世代居住于此的村民造成了变相的“驱逐”。
生活垃圾问题以一种较为直观的方式冲击村民生活结构的诸多层面,它同样渗透到村民的邻里关系及村落治理的社会生活。在城镇化、空心化的冲击下,乡土社会的凝聚力本已脆弱不堪,而生活垃圾问题的日常性、普遍性带来的邻里矛盾的常态化现象,在经过长年累月的积淀下,加速了村共同体的碎片化。运用环境社会学第二大范式——环境问题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来分析下述问题。
在D县Z村,村民们有时会因垃圾堆放在哪儿与邻居起冲突。当被问到是否有彼此协商一下,放置在统一的地方,村民N说,“你在农村,说和没说一样,还得罪人。像老李家,这么些年,他家的泔水,就倒我们园子那儿了…他(邻居)想怎么整11就怎么整吧。主要是你得罪人,人家也不改”。12可见,本应携手应对垃圾问题的邻里关系并未形成,面对被侵害的环境权利,除了相互怨怼之外,村民束手无措。
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则更为复杂,往往呈现出一种相互推诿、互不信任的状态。村镇干部普遍认为村民在垃圾治理工作中很难动员,“只要是让老百姓参与的工作都难”;“如果不用法律手段、不用经济手段,对农民一点儿招儿都没有。”12当被问及垃圾问题日益严重,是否与村干部进行交流反映时,村民们几乎全部是一种消极回避的态度,比如,“咱农民对这个不了解,哪管哪不管这事也不清楚”。13“就该他们村委会来管,但你往哪儿反映去啊?……个人就管个人的。”14在这些话语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在村民随意倾倒垃圾这一日常行为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村民对于自身生活环境权利的让渡,是寄希望于行政机关的依附心理。现有治理体系中,村民少有自身能动性的发挥和创造性实践,村落也日益呈现出“不成熟的个体化”的趋势,如实地反映出村民所讲的“个人就管个人的”。
“个体化”概念,原指民族国家、阶级、族群及传统家庭所锻造的社会秩序不断衰微的过程,是个体成为自身生活的原作者,在历史上首次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元,与欧洲不同,中国的个体化并未制度性地维系于一个基本权利系统(家庭法和劳动法等),而是构成了不同的个体化路径。15对此,中国学者阎云翔提出,“中国社会的个体化是一个发展中的过程,其背景特点包括国家管理、民主文化和福利体制欠发达,以及古典个人主义的发育不充分,国家却没有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与支持,为了寻求一个新的安全网,或者为了再嵌入,被迫回到家庭和私人关系网络中寻求保障,等于又回到他们脱嵌伊始的地方”[10]。回看垃圾问题,村民们的态度实则蕴含一种“古典个人主义的发育不充分”,追求个人生活权益的同时,却并未具备个体化进程中所应有的责任与自立。
这同时意味着难以避免的“公共人的衰落”,如同桑内特指出的那样,“控制和影响公共秩序的意愿慢慢消退了,人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为自己抵御公共秩序上……家庭变得越来越不像一个特殊的、非公共领域的中心,而是越来越像一个理想的避难所,一个完全自在的、比公共领域具有更高道德价值的世界”[11]。不论是村民邻里之间的纠葛、矛盾,还是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互不信任,都体现出村民对于生活垃圾问题的漠然态度,并没有将其纳入公共视野当中。历经现代化、城镇化进程席卷的村民不愿过多考虑村落周围堆砌成片、成山的垃圾给自己及他人生活带来的影响,仿佛也闻不到就在自家门几米开外的垃圾堆所散发的恶臭。猛烈的现代化潮流冲击之下,面对垃圾问题,村民们都选择退居到个人家庭这个温馨的“避难所”。因为,对于深陷垃圾包围的村民来说,跨越垃圾问题这道鸿沟最好的方法并不是积极参与治理,而是移居城镇、外出务工,努力逃离农村进行谋生。这实则形成一种村民对于村落共同体归属感的瓦解,加速了共同体的碎片化进程。
在人与环境的关系这一范式中,村民长期以来不当的处理方式,颇具讽刺地依赖自然的降解能力,催生出了生活垃圾问题。因生活垃圾问题而恶化的生产生活环境同样反噬村民的生活结构,包括村民的农业种植、身心健康及人生规划等多个层面。在环境问题背景下人与人的关系这一范式中,村落社会中显现出“发育不充分”的个体化特征。对于垃圾问题所影响下的邻里关系,退居到个人家庭的村民并不关心村干部会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治理生活垃圾,感慨基层工作难做的村干部也只能在有限的经费下进行垃圾的“原始处理”,形塑了村落共同体碎片化的生活世界。而通过两大范式的交叉也为我们揭示出更多的问题特性:最初村民个体化趋势的体现不仅是对于公共事务治理的旁观态度,更是包含对于周围环境恶化的双重漠然态度,由此加重的生活垃圾问题再次反向加速了村民的原子化进程,这对于其治理而言,便构成了一种“个体化趋势—垃圾问题恶化—个体化趋势再次增强”的恶性循环。
因此,在这场斗争中,本应该处于问题核心的村落主体——村民需要重新参与融入到垃圾问题治理之中。村民既是生活垃圾的制造者,又是这一问题的受害者,也理应成为村落垃圾问题的治理者,最终成为治理环境的受益者。因此,本文在呈现了农村垃圾问题的多重结构后,通过以下两点来探讨垃圾问题背景下村民生活世界的重构路径。
调研地区的村镇干部普遍提出,环境问题在基层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是,有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方针,却无约束村民行为的惩处措施,行政人员也没有执行相关环保法规的职权。面对围绕垃圾问题村民之间的纷争与矛盾,以及生活垃圾的随意丢弃,村干部只能进行简单协调,“只能靠劝,靠忽悠”凸显基层单位的无奈。
对此,相应法律制度的建立,应该像一根链条一样,把生活世界与经济、行政系统联系在一起[12]194。在法律制度建设中,不仅对企业的污染要有严格的惩处措施,而在环境问题日益复杂化、日常生活化的状况下,对个体社会成员的环境危害行为也有必要明确惩处的标准。然而在所调研地区,行政单位在法律及政策方针上有着明确的正当性,但在无专门人员管理也无经费支持的情况下,管治的可执行性严重欠缺,导致在制止纠纷和随意丢弃行为时,村镇干部畏首畏尾,其正当性的权威也就无从树立。法律法规是生活世界中的底线,也应该是社会的共识,在此之上才能呼唤良治的出现。村落垃圾治理的环保法规,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利益攸关方的责权与利益,更要在生活世界中,以法律性语言为媒介的交往互动获得正当性基础。这也是现代社会何以成立的一个根本性的课题。因为,在社会分化及个体化的进程中,需要法律这一带有客观性、强制性、普遍性特征的规范将原子化的个体整合到一起,以促成现代社会的建立,从而使人们摆脱对传统习惯的依赖,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途径也才会应运而生。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无疑建立在可执行性的层面之上,因此,农村基层单位环境保护的可执行性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法律及政策的实施效果。
如前所述,生活垃圾问题有其特殊性——私人领域的问题叠加之后进入公共领域,最终成为公共的、社会的问题。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对公共领域的问题进行管治,却难以介入每个个体的私人领域,这就需要进行道德层面的重新构筑加以弥补。
需要明确的是,“道德规范并非一套简单地被加以设定的抽象规范体系,也不是类似于科学的知识系统,而是与生活世界联系在一起的价值系统,将理想性价值融入现实的生活世界”[12]176-177。在调研地区的村落,“卫生公约”“村规民约”本可以通过共同协商来制定,以此作为一个途径来加强村民对自身的约束力,但通过调查发现,“公约”由乡镇干部、村干部一手制定,再分发到村民家中,整个决策过程基本没有村民的参与。之所以在村民眼中“公约”形同一纸空文,是因为“只有那些得到(或能够得到)实践话语的全体参与者根据他们的能力表示赞同的规范,才可以称为是有效的”[13]。而现实中,规则的建立没有以共识为基础,同时也导致了上文所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在执行上的困难。因此,在村民之间,需要展开有效的交往行为和符合交往理性的话语情境,以交往式的道德学习代替灌输式的道德教育,促进村民对于交往世界的关注,才能使公约具备约束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日本,环境问题日常生活化后,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个体的环境行为,已不单单停留于自己的私人领域当中。那么,在个体的行为势必会成为公共的、社会的行为时,如何重塑个人的环境行为,成为日本特别是1990年代后舆论及学界的一大焦点。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将居民的参与式治理与居民自组织的环境学习作为新规范习得的最佳途径。在垃圾问题治理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的分类回收制度,小至各个村落也有不尽相同的分类策略和回收方法,这些过程无不需要居民的协助配合。此外,虽然新规范的习得几经周折,但对于新规则的建立,居民的参与从未缺席。如果说日本国民在垃圾问题上公共道德良好,那么必须指出的是,其良好的表现并非天然的,而是拥有后天习得的条件和为适应社会变化而生发新道德的土壤。如今,正值农村环境整治的关键时期,严格细致的垃圾分类与回收制度等技术层面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更需要村民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良好互动来进行长久的环境维护。对此,只有通过交往式道德的建构,即村民对公约或民约等建立的参与,才能使这些新道德规范焕发生命力。虽然过程缓慢,但法律的强制力终究是有限的,而道德规范的治理效力更能提供长久的功能性支撑。
在农村公共环境治理中,各方需要一同参与规则制定与后期的规则修改完善,同时还可以建立发生冲突矛盾时的解决机制,保证这样的规则适应村落社会的不断变化。可以说,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实则是对村民赋权,只有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才能进而成为公共环境的主人,也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地发挥他们本该应尽的职责。正如郭于华所指出的,“解决农民问题,推进中国的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必须给农民还权赋能(empower),即还他们本应具有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4]。在村落治理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上,难以绕开不成熟的个体化趋势这一课题,那么,还权赋能的实质就是突破单一经济发展,注重村落共同体建设,从而推进农村社会良性发展。(学习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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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垃圾分类处理,科学处理再利用。 环境卫生与个人健康意识必须提高, 制定严格村规民约控制到处乱扔垃圾。行政一把手与环境卫生治理挂钩。必要时,如果与村民各项补贴挂钩制约一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