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选购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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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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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粮食之母,没有种子就不可能有粮食,没有持续足质足量的种子供应,粮食生产就无以为继,更谈不上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农业生产上,种子是不可替代的、具有生命力的、特殊的生产资料。优良品种是农业生产上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实践证明,优良品种能较充分地利用自然条件和栽培条件中的有利因素,抵抗和减轻其中的不利因素,并能有效地解决生产上的一些特殊问题,具有提高产量、改进品质、增强抗逆性等优点。因此,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基于农户选购种子的注意事项和假劣种子认定方法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提出种子企业和农户遭遇假劣种子的维权方法。

一、选购种子注意事项

我国从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种子市场、促进我国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出发,对各类农作物种子制定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农业科技的进步,对质量标准中的某些技术指标进行经常性的适度调整,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种子质量标准主要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四项可测定的硬性指标。选购种子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种子经营单位

具有种子经营资格是指《种子法》规定的下列四种情形: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所设的分支机构;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书面委托的代销商;没有经营许可证,但是营业执照上写着可以销售包装种子的零售商。

(二)注意选购合适的种子

购种的时候要查看种子的特征特性,栽培的技术要点和使用条件说明。特别是要注意选择通过省级以上审定并适宜在当地种植的品种。

(三)注意看包装和标签

标签主要是看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商名称等内容。同时,要看一下包装是不是完整。购种的时候千万不要购买散装种子和标签标注模糊或者标注不全的种子。发现包装标签内容不全的或对其真实性有怀疑的,可以向种子管理部门咨询。

(四)购种的时候索取票据

首先要索取发票;其次要保存好种子的包装袋和标签;还要留有少量种子。一旦发生了纠纷,保存的这些证据在举证时非常有用。

(五)注意购种安全

购买药剂处理的种子时,裸露的皮肤不要触摸种子或者种子包装的内部。不要把药剂处理后的种子放到小孩或家畜能接触到的地方,不要把剩余的种子及包装袋保留,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剩余的种子进行处理。

二、假劣种子认定方法

根据《种子法》规定,假种子包括二类,一类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的;另一类是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是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来检验检测,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通常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检测、鉴定、检查等方法进行程序性和科学性甄别。具体操作方法是:

(一)检验

依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目标种子进行检验,通过与其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及性状比较得出是与否、好与劣的结论。

(二)检测

在不知道目标种子的质量指标及品种情况下,依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目标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和真实性筛选,得出是什么、是多少的结论。

(三)鉴定

是指测定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通常采用DNA 指纹鉴定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关键是作为对照的标准样品应代表品种的原有特征特性,最好是育种家种子。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最可靠、最准确的方法,通过鉴定得出品种的真假和品种纯度数值。

(四)检查

通过全方面地查验种子从业者的证照、生产经营档案,核查基础种的来源,检查种子标注内容、进销凭证等一系列内查外调取证了解,能够初步或基本得出种子真伪的结论,有些甚至直接得出种子真伪的结论,如产地与标签标注不一致。

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这三种法律责任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可以分别承担一、二种,也可能同时承担三种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41 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所谓购种价款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该种子向经营者交付的实际金额,应当以发票或者购货凭证为依据;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种子使用者可得利益损失指种子没有质量问题、没有造成损失,使用者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其所在乡(镇)前3 年单位面积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

(二)行政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59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59 条所指构成犯罪的指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从业者存在主观故意,其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货值达到5 万元或者使生产遭受损失达2 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就构成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罪,对其生产销售者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罚金。

四、种子企业的维权方法

面对市场上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规种子企业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法律方面的保护

企业可自行调查取证,掌握侵权事实,通过协商、和解、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进行民事仲裁等方式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前,我国的《商标法》、《民法通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

(二)《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上采用的,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当前种业界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企业研发的品种虽然不等同于商标,但是企业往往以自己的品牌来定名自己研发的品种,所以品种和商标往往都与企业品牌存在一定的联系。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制造或者销售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注有商标持有人商标标识的假劣种子等,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三)《民法通则》的保护

第118 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是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并行的一种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范畴。植物新品种权是育种者专有的权利,是对育种前期高成本投入的一种财产性权利的保障。

(五)《产品质量法》的保护

质量不合格的假劣种子种下去,难免会给农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如存在假冒自己品种致使农民欠收的情形, 企业可以顺藤摸瓜,搜集掌握相应证据以后,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6 条都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因为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或者其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对于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诉,并及时公开鉴定结果。

(六)《种子法》的保护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劣种子。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无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可以分别依据《种子法》第59 条和60 条进行处罚。

五、农户购买假劣种子的维权方法

农户购买假劣种子,伤害是致命的,受害的农民朋友应懂得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 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情况,都可以要求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种子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而种子使用者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因此,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购种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要注意保留种子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可以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作者: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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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2451

2019-10-02 13:09

种子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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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新福

2019-09-2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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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9571

2019-09-26 11:29

内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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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耀玉

2019-09-24 13:46

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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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琢代育出售黄瓜苗

2019-09-24 03:46

老百姓维权?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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