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及其修正法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的普惠制待遇(GSP)。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中柬埔寨水平承诺:
①市场准入限制
既得权利:对于设立或审批现有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证或其他形式中所列所有权、管理、经营、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使之比柬埔寨加入WTO之日时更具限制性。
投资激励:在商业存在方面,根据《投资法》规定,寻求激励的投资者有义务为柬埔寨人员提供充分和持续的培训,包括提升至高级职位的机会。
自然人移动:一是商务旅行者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初始居留期限为30天并可延期;二是负责建立商业存在的人员不受最高居留期限限制;三是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含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专家)需要提供临时居留和工作许可,许可证的年限为两年并可每年进行延期,最高累计年限为五年。
②国民待遇限制
补贴: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方面对补贴不做承诺,包括与研究和开发有关的补贴。
税收措施: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
土地:在商业存在方面,非柬埔寨籍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租赁但不能拥有土地。
投资激励:在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
自然人移动: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与市场准人方面所指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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