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中国第一次对乡村产业发展做出全面规划,在“保障措施”一章中提出“强化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建立“银税互动”“银信互动”贷款机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推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就在此前不久,中国人大网公布《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并予后续乡村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草案专设“扶持措施”一章,分别就财政投入、农业补贴、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基金、融资担保、资本市场、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等作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规划》和《草案》中所涉金融扶持措施内容可谓浓墨重彩,充分凸显了金融支持“三农”的重任与担当。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农村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核心作用。《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8)》指出,近年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健全,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对照乡村振兴战略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任务仍然艰巨。
助推乡村振兴既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体现,也为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带来新机遇。这就要求加快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同时,也需要金融系统增强“链”式思维,加强创新,提升服务质效,从而更好地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扩大机构供给链。目前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机构仍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然而由于农业的弱质性、生产投资周期长与金融机构资金供给风险大、成本高之间存有鸿沟,致使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偏离了“支农支小”市场定位,信贷资金流向高收益、低风险行业领域;加之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三农金融需求等因素,从而出现农村金融供给结构失衡和总量不足成为必然。适应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势在必行。鼓励支持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下沉重心,增设农村服务网点,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在农村地区依法设立小贷、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充分发挥农村普惠金融功能作用,从而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
创新产品服务链。在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依然是三农融资主渠道的现实情境下,传统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成本收益综合考量,对于风险高、信用缺的农村中小微存有惧贷惜贷心理,致使此类市场主体融资可获得性不强。对此应综合运用不同金融工具进行集成创新,银行机构应根据三农企业的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打造针对性的特色产品与服务,同时加强与担保、保险、评级评估等机构合作,辅之以增信分险功能形成风险共担机制,切实消除银行“不愿贷、不敢贷”的后顾之忧。在防灾减损方面,健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将“保险+期货”的保费补贴纳入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框架,有效发挥“保险+期货”规避价格风险和保障农民种地收益作用,摆脱“农民丰产不丰收”之困扰。此外,应加快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
强化政策协同链。综合发挥货币、财政、税收正向激励功能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动力,同时实施监管考核评价机制,实现激励约束相容。以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形式,加大对服务乡村振兴金融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适时实行定向降准、特定税种降低税率或者减免营业税等一系列货币税收激励政策,引导其服务乡村振兴。同时要注重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实施奖优罚劣、差异化监管,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
畅通信息共享链。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三农市场主体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农村信用平台建设,发挥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合力,共同征集、整合农村基础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实时传递和即时共享,降低银行信贷考察和信用评级的风险成本。在此基础上,探索构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政府对三农扶持政策、企业(农户)公共信用信息、企业(农户)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等资源,可以实现“一张网”覆盖农村市场主体;“一键式”满足融资供需对接;“一站式”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减少金融机构与三农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贵问题以及满足三农主体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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