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的紧迫性。
农业是有生命的动植物生产,有较强的连续性和季节性,如发生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将贻误农时,影响生产以致绝收。
(2)关系的复杂性。
承包合同纠纷一般不仅仅只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而且影响以致直接牵涉到集体与成员、承包者与非承包者、发包方与其他承包者的关系,有的还掺杂着错综复杂的亲缘、家族关系。
(3)矛盾的尖锐性。
承包经营,特别是果园、水面、林木、荒地、企业等的承包,其纠纷多数都是因承包者与非承包者的收益过于悬殊引起的,处理难度较大,矛盾容易激化。
(4)情况的多变性。
许多合同在签订时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且一定若干年不变。但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和情况变化太大,由此往往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认识的片面性。
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集体,承包方多是农户。发包方认为自己是组织,承包方是个人,因此,发包方随意修改合同指标和撕毁合同的现象大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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