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行。
实施方式:
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全国范围中选择确定。
补贴对象: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全国范围中选择确定,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补贴标准:
定额补助额度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价格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 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 19号)执行。
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补贴资金兑付: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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