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而进行土地流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的必要途径。基于对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状况调查数据的分析,报告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状况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与美国和欧洲等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另外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不仅地块多,单位地块还很小。不能实现规模经营、土地细碎化程度高等特征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2017年10月份,中国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
二是建立正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设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账户。通过对调查数据资料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转入来源主要为普通农户和村集体。没有建立正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情况下,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相对更高;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转入土地的过程中采用口头协议等非正规合约形式的比例仍较高,这种交易形式增加了土地流转的不稳定性,违约风险较高。建议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建立正规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土地流转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转程序做好登记备案,有序流转土地。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也有利于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信息库。
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地流转之后的农民生存有保障。目前普通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比例显着低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农户更倾向于以口头承诺等非正式合约的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而且土地流转的期限较短。普通农户之所以表现出来这种土地流转特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农民担心流转土地之后他们一旦失去工作或者发生意外,他们不能够随时从城市撤回;普通农户更愿意向其他熟人和农户流转土地、并选择短期流转,除了预估土地会升值的经济原因之外,也是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
四是加大对农田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保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转入土地过程中除了关注土地可租用时间的长短、转入地块是否与自有土地连片外,还关注转入土地距离灌溉点的远近、转入土地距离主干道的远近等特征,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是较为关注的。另外转入土地之后,集中连片、地块平整,配套水、电、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均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这种情况下国家加大对农田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保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影响因素部分分析也表明贷款可获得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土地转入规模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
五是设立防范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基金账户,同时严防耕地“非农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经营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土地流转主力。基于此要设立防范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基金账户,在特定的情况下向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经济补偿,以防止经营粮食作物和经济类作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不能承受市场风险和可能的自然风险而出现破产跑路的情形而挫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威胁到小农户利益的安全。另外该基金的设立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耕地的“非农户”经营。(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北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郑风田 阮荣平 杨惠莲)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转发0评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