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基于农户经营意愿、资本投入情况和劳动力使用情况三个要素的考量,将现有的土地经营模式划分为市场化小农计划经营模式、资本密集型雇佣经营模式和劳动密集型联合经营模式等三种类型,对不同土地经营模式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不管是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来进行判断,劳动密集型联合经营模式都是深度贫困地区农户收益最大化的土地经营模式。
当前关于影响农户对土地经营模式选择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有学者基于广东省的数据,从“禀赋效应”分析框架出发,认为农户的禀赋效应具有显著的对象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包括生存依赖性、感情依赖性和人格依赖性等;在农民是否愿意将土地流转给龙头企业或者大户的问题上,“以农为生、以农为业、以地立命的生存状态所导致的较高禀赋效应成为抑制农地流转的重要约束”[1],农户基于人情因素的制约和土地人格化的约束,表现出对土地集中流转的排斥和抗拒。有学者从影响土地经营模式的要素角度出发,认为“如果没有非农就业机会,土地产权、土地买卖和租赁本身并不会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并刺激农业投资”[2]。有学者对评判土地经营模式的判定标准进行讨论,认为“效率尺度以规模经营农户获取最大规模收益为目标衡量和确定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而收入尺度则以规模经营农户获取与城镇居民( 或打工农户) 同等的收入为目标衡量和确定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3]。也有学者认为“在规模经营政策制定中,必须对坚持家庭经营制度、规模经营速度及区域差异性、土地经营权公平分配等问题进行综合考量”[4]。还有学者对“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带来的高效率给于了高度评价,认为这种模式“使农户在学习和运用现代生产技术、规避市场风险、促进规模经营、产品销售、增加收入等方面获益不浅”[5],从而认定农民对土地模式的选择往往以效率为优先考虑。
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缺陷,第一,研究更多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强调行为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对土地经营模式的影响,但是忽视了土地本身特性对于选择主体行为的规定性。第二,研究更多强调土地使用的“效率”而忽视土地产生的“效益”。农业产业发展的效率固然重要,但是对于深度贫困地区而言,更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和实现逆空心化问题,即解决“发展是为了谁”的问题。因此,对于土地经营模式社会效益的研究也就至关重要。
在“去空心化”和“乡村振兴”的政策背景下,本研究认为在迪庆藏区形成了市场化小农经计划经营模式、资本密集型雇佣性经营模式以及农户、村集体、基层政府和农业合作组织等多元主体构成的劳动密集型合作经营模式等三种土地经营模式。对这三种土地经营模式效益的评价主要从两方面出发,一是经济效益的评判,一是对社会效益的评判。
市场化小农计划经营模式是一种生发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混合型土地经营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农民的生产资料、农业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已然全部社会化和市场化了[6],但是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地理环境和交通情况等条件的约束,农民们所面对的市场属于有限的封闭市场,从而供销关系就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所以,将这种封闭市场条件下的土地经营模式称之为市场化小农经营模式。
迪庆州德钦县Y镇的T村,方圆几十里就只有村子所在的盆地有水源而形成了少量的可耕地,村子人均土地一亩一分。当地村委会和地方政府牵头引入了酩悦轩尼诗香格里拉(德钦)酒业有限公司,村子里面的农民搞起了冰葡萄种植,因为冰葡萄的需求客户单一,在相对封闭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由于农户种植技术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欠缺,酒厂更愿意从农户那里流转土地,自己掌控葡萄种植的所有环节;而且,冰葡萄酒动辄上千元的单价,就决定了其必然是小众的酒品,在利润的考量下,企业不可能再过多收购农民的葡萄或进行更多的土地流转;而且,这些冰葡萄属于特殊果品,鲜果食用价值不大,也很难跨区域运输和销售。于是,在这个供求信息完全对称的封闭市场中,几乎形成了一种类似于计划经济模式的生产方式。如果遇到好的年景,每斤冰葡萄的售价在10~15元,一亩地的亩产大概在800~1000斤左右,除去农资和其他方面的成本,一亩地的收益在5000块钱左右(以上资料是笔者所在调研团队于迪庆州维西县永春乡实地调研所得)。
马克思认为传统小农经济“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7] 但是现代小农则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表现,首先,小农户的生产不再是一个与整个社会完全孤立的封闭式循环过程,而是演变为现代化大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次,小农生产中种子、化肥、农药、地膜、微耕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几乎完全已经商品化,需要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来提供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展开;最后,等农产品生产出来之后,所有的流通、运输、销售和加工环节都已经完全工业化和市场化。“也就是说不管小农户愿不愿意,均无法置身于农业生产工业化和经营市场化之外。”[8] 对于这种现象,有学者将这种高度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式进行生产的小农称之为“社会化小农”,他认为这种社会化小农已经实现了“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包括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生产产品的社会化。生活方式的社会化,交往方式的社会化”[6]。
但是,从迪庆州小农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其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小农,也不仅仅是社会化小农,其虽然已经高度市场化,而且已经和工业企业挂上钩,但是由于市场条件具有相对封闭性,在一个村子对接一个工厂的情况下,种植品种和规模的约束性过强,选择余地相当有限,从而陷入一种类计划经济的生产状态中。相对分散的组织结构,使得小农户们的谈判能力相对较弱,在双方的博弈中很难取得上风,处处受制于工厂,从而即便是内地小农所拥有的自由也都丧失了,唯一剩下的就是弃种的自由了。而且整个经营过程除了在销售和加工环节引入了工业化企业之外,在资金、技术、组织、知识等方面均没有新的要素进入,说到底只是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销售环节进行了改造而已。但不管怎么说,由于实现了“工业下乡[9]”,村民就可以在不出村、不离家、不离土的情况下,依靠土地收益也可以产生固定的收入,这相对于打工经济而言,实现了就地现代化和市场化,社会收益已经好很多。
资本密集型雇佣经营模式以大规模资本为支撑和后盾,注重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效益,大量使用雇佣劳动力进行作业,所产生的收益大部分归投资者所有,农户只获取相应的劳动力工资收益。
由于土壤和海拔的优势,迪庆州维西县的山区很适合种植重楼这一贵重药材,但是种植重楼的成本相当高,以这几年的市场价来计算,仅一亩地所需的重楼种植成本大概在1万块钱左右,重楼的成长期大概是3到5年,成熟之后每亩的收益大概2到3万元,平均下来每亩在5000元左右。重楼成长过程中不但没有任何收益产生,每年还需要不断继续再投入,种植重楼的高成本、周期长风险性大的特点,让一般的小农户对此望而却步。于是D村村委会将农民手里的200亩土地统一流转给合作社,由合作社与大理的一家药材公司签约合作种植重楼,公司提供技术指导、种苗、收购,农户负责种植、管理。约定合约期5年,前三年该公司还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从第四年的合作期开始,由于重楼种子的问题,导致产出量不高,公司严重亏损,入不敷出,公司无法按时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和地租,违约金额达20多万,在村委会和农民的压力下公司逃离当地,从而宣告以土地流转方式集中经营重楼的尝试宣告失败,土地重新收回返还给各家各户(以上资料为笔者调研团队在迪庆州维西县塔城乡采集所得)。
如果要对这种土地集中流转经营方式失败的原因进行探讨的话,在土地产权不完整和相关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任何经营投资行为都可能冒有极大的风险,这就很容易给市场形成不好的示范,影响各方对土地流转经营的信心。在理论界,对于规模化经营的推崇早已有之,马克思很早就有预设:“懒惰的农场主被实业家、农业资本家所取代,农业大规模经营,即以积聚的资本经营”[10] 。从而认定大规模必然取代小农经济成为社会的主流形态,恩格斯对规模化大农业也是倍加认可,认为机器化大农业必然会使得小农经济成为历史的多余[11]。美国农业经济学家梅勒认为土地流转给资本密集性农业提供前提条件[12]。翟文华等人则认为土地流转之后,优质资本的强势介入使得农业资本具有极强的对称“自动组合能力,充分发挥其资源、技术和管理要素的整合优势[13],将农业资本的带动效应阐发到极致。不过从上面我们对迪庆州土地流转个案经验的考察来看,这些理论在遭遇实践时,其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
现有研究发现规模经营偏好在实践中至少会带来三个方面的负面效应,首先,如果在理论和政策层面过分偏重规模化偏好,就很容易导致政策实践中“资本吃人”[14]现象的发生。一旦上级部门积极倡导规模化经营,下级部门往往会在落实的环节中,产生层层加码的“过度执行”[15]和“一刀切”现象,注重上级政策中硬性指标的落实,而对于其中的“因地制宜”软性部分,则往往视而不见。从而在压力型体制和政绩锦标赛的双重作用下强迫农民离开土地,造成社会不公的出现。其次,容易威胁到粮食生产安全。从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来看,粮食生产所有农业经济门类中效益较低的一种,资本的逐利性必然导致其中流转的土地经营中出现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而且资本的扩张性会让流转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让粮食种植的空间越来越小,2018年全国粮食大面积减产就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提醒;最后,可能会导致导致土地兼并和过分集中。在强大的资本势力面前,分散的小农户是很难守住自己小块土地的,而在规模效应的诱惑下,资本会不断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从而导致土地的高度集中,成长为地方性的农业资本巨头,让小农户和地方政府在他们面前丧失谈判能离。[4]
具体到迪庆州来看,本来迪庆州可耕地面积就相当少,而且人员素质并不足以支撑大量向城市和工业转移。从前面我们对迪庆州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去向就可以看出,当地的劳动力能够适应的务工地点仅仅限于省内,而且涉及行业往往都是低端服务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于激进的推进大规模土地流转,就很可能让当地农户和地方政府受制于外来资本,导致上面提到的各种不良后果出现。况且一直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工商企业资本大举进行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有着必然联系,除非我们能够判断出来这种大资本确实具有农户所不具有的差异化功能,并且其发展是可控的,在特定的条件和政策约束下才可以在尊重农户意愿的情况下推开,否则就要保持高度谨慎,切不可操之过急,在深度贫困藏区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劳动密集型联合经营模式强调对各类相关要素的充分激活与有机整合,由农户提供土地和劳动力,经济组织、合作社或者公司提供技术、资金与信息,在继续保持家庭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实现对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利用。在收益环节,根据要素贡献比重,进行收益分配,其中提供土地和劳动力的家庭占收益的大部分。
关于合作经营模式,学界理论上早有定论,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经营往往通过通过运用合同契约、股份分红、利润分配和要素整合等方式,将不同生产要素的主体进行差异化整合,但并不从根本上使各个要素主体丧失主动性和支配性,从而保证作为合作主体和各个小农户除在享受种养殖本身之外,可以最大可能地将种养殖业的产前、产后的大部分利润也掌握在手中。合作经营在展开过程中就将单个零散的农户凝聚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增强小农户的市场竞争力[16]。
迪庆州维西县Y乡D村,村支部首先向精准扶贫对口帮扶的省财政厅和上海市争取对口帮扶资金2000余万元,然后成立冰葡萄产业发展合作社,让这些资金注入合作社中,然后,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对相应的企业资质进行辨别,引进兰草、藏地天香、富民、蜜多润、吉顺、维西土特产、三锅庄、宏达等9家企业,建立起确保增收产业覆盖到每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夫人“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完整农业产业链条(以上资料来源为迪庆州永春乡扶贫汇报材料)。从而以土地为依托,充分激活农户,村总支和产业发展公司三者的活力,不同主体在不同土地经营模式的转换中获益,而其中获益最大的是农户,他们可以从土地上获得持续的增长性收入。
全国层面来看,这种合作经营模式也被试验证明对小农户脱贫致富是更为有效的,比如成都市较早就尝试农业共营制,一是农户在扣除生产成本之后能够获得占剩余纯收入70%的分红;二是农业职业经理人享有剩余纯收入20%的佣金、规模经营的政策性奖励以及城市社保;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取剩余纯收10%的公积金,享受相应的专项政策扶持,由此壮大集体经济;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通过承接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外包来获得业务收入与服务规模经济;五是农民可进入业主经营的基地(园区)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17]。也有学者曾经对肯尼亚的茶叶协会的发展做过深入研究发现,由各个小农户联合起来种植、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组成全国性一体化的合作社,其经济效益和利润率明显高于周边几个非洲国家跨国企业经营的规模化农场[18]。由此可见,与前面两种经营模式相比较而言,合作经营模式在迪庆州深度贫困区域的脱贫增收和增加当地就业方面,效果确实要更好一些。
“土地在资本召唤下集中的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小农户放弃土地,这使得资本农场的崛起面对着“迫使农民或者离开土地,或者变为雇农”的“政治问题”[8]。迪庆州大量农民工,并没有放弃耕地的意愿,更喜欢候鸟式打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农场就很难展开,如果强行推进则意味着大量农民就业不充分问题的出现,而且会存在资本对农民的压迫问题,,从而出现资本吃人的圈地运动。
从社会效益来看,与前面两种土地经营模式相比,合作经营具备以下优势。其一,实现贫困户充分就业。联合经营模式条件之下,小农通过合作性组织的帮扶,将自身所掌握要素的价值放大,依靠农业生产就足以发家致富,且不存在隐性失业问题。其二,缓解资源枯竭和“空心化”问题。合作经营模式下贫困农户可以实现就地脱贫,当劳动力、资金和技术沉淀在迪庆州本地,从而使得前面提到的“空心化”和“资源枯竭”问题得以缓解,为下一步迪庆深度贫困地区的乡村振兴奠定基础。其三,解决留守问题。合作经营模式条件下,劳动力实现充分本地化就业,就可以在家里直接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其四、提供组织依托。合作经营模式为贫困小农脱贫致富和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依托,贫困户可以从合作组织那里获得技术、资金、知识、物流等方面的帮助,从而规避自身力量太过弱小无法和市场经济对接的弊端。
通过对迪庆州三种不同土地经营模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比较发现,不同土地经营模式对农民收益影响甚大。
1.在市场小农计划经营模式之下,简单的散户经营意味着农民要冒极大的市场风险,单个的个体缺乏市场话语权,无法与高度组织化的企业进行价格博弈;在资本密集型雇佣经营模式下,如果完全将耕地集中流转给企业,农民无法掌握生产的主动权和土地经营增值部分的大部分收益权,且农户在计时雇佣劳动条件下往往也不会尽力,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下。[19]
2.在劳动密集型联合经营模式之下,可以体现出以下经济效益方面的优势:绝大部分的技术和资金则由企业提供,农户仅仅提供本来就自有的土地和劳动力;将不同经营主体提供的生产要素整合在一起,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根据入股占比情况的不同,对未来的收益进行分配,从而让土地,资本和技术的组合性优势发挥出来;从这种经营模式中可以看到,资金、技术、组织等高成本生产要素由合作社、基层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农民仅仅提供自己有的土地和劳动力,就可以获得持续增长的收益,且农民获得增长收益的绝大部分,从而成为这一土地经营模式中的最大受惠者。
3.其他地区的情况也证实了联合经营的优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效应微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经营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显著为正,且效应显著提升”[20];并认为“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顺利发展表明,联合经营是未来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重要方向”[21]。
所以,不管是从眼前还是从长远来看,劳动密集型联合经营模式都是值得被推崇的土地经营模式,其能够让农民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也就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对于目前农业生产中盲目追求“大资本、大规模”的经营模式以反击,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目标之下,生产和分配的最终取向都是为了实现群众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我们判断一种土地经营模式优劣的根本标准。
尽管说,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比较来看,劳动密集型联合经营模式具有强大的优势,那是不是说就必须在全部深度贫困藏区甚至全部深度贫困地区完全推行这一经营模式呢?答案是否定的,仅仅从迪庆州这种多样化的气候条件、市场条件、家庭收益条件、劳动力条件、资本条件和土地条件来看,对于土地经营模式的安排也不能一刀切,而是有必要坚持几个基本原则。
到底何种经营方式最为合理,选择权应该交还到农户手中,当家庭里的劳动力知识结构较差、年龄结构老化等情况不足以支撑家庭农场的劳动强度和难度,劳动力对于市场和大资本有着排斥情绪,他们往往会选择单独经营;当家庭主要收益不依靠农业生产和家里无劳动力务农,或者是土地流转后的收益更为稳定的情况下,农民就会选择对土地进行流转,交给大企业和大资本进行经营;当家庭劳动力素质较高,知识更新能力较强,资金量相对充足、种植作物的产值较高的情况下,农户更愿意选择家庭农场、合作社或者依靠大户进行合作经营,因为这种家庭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照料等方面综合收益更高。
地方政府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切实落到实处,坚持土地流转的收入尺度原则,把农户是否真正受益,农户收益是否真正提高作为根本立足点,避免为了政绩,为了追求发展速度而搞土地流转的“大跃进”,过分追求“大而美”的目标,过分“垒大户”[22]。
对于不同劳动力结构、不同土地供应结构、不同作物种植结构、不同资本供给结构下的不同地域,不能搞一刀切,要依照农民意愿推行相应的土地经营模式。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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