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在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由于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从而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到底什么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存在?
一、“一户一宅”的认定
“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自然户。“一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通常是以公安部门印发的户口簿为准,如果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一家四口人,那么这一家四口人就作为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宅”,是指一处宅基地,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在本村的一整块集体建设用地,而非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我国农村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及《土地管理法》第62条均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一户多宅”可以认定合法的情形
“一户多宅”原则上是违法的,一经调查核实,多余的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会以极低的补偿价格甚至无补偿予以拆除,老百姓住了半辈子的房屋一夜之间以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而认定成违建。一户多宅真的就没有办法弥补吗?如果遭遇拆迁真的就没有补偿吗?符合下列情形是可以依法存在并要求合理补偿:
1.因继承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因此宅基地是不能被继承的,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而获得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2.因村集体成员之间买卖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可以转让房屋,在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公示且无异议后,可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及所属宅基地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是不予批准的。
3.多处宅基地面积总和符合当地标准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宅基地面积小、人口多,导致居住压力大,经村民申请,并得到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获得第二处宅基地,两块宅基地总面积在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合法。
4.达到分户条件却未能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
子女在成年之前与父母共同居住,同属于一个户口。成年后,大多数子女选择另建房屋独立居住,如果符合分户条件并且新建房屋宅基地申请程序正当,并依法确权登记后,可以认定合法。
2020年是关键一年,农村土地确权将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政策也将全面推行。最后,在明拆迁律师强调一点,老百姓在遇到“一户多宅”的问题时,不要慌张、不要轻易否定房屋或宅基地的合法性,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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