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大学生如果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该政策优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适用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在适用该政策时,须在限额内严格按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顺序进行扣减,也就是说,只有前一顺序的税种扣减完了,才能扣减后一顺序的税种。此外,如果大学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那么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月数计算其减免税限额,具体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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