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 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 14 号
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 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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