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民# #三农##农业交流群#
【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
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
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
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
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
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
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
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转发0评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