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政策,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青阳县杜村乡河东村村民朱先生是一名养猪户,据他反映,2019年夏天,他按照要求扑杀了家里的43头猪,但他至今没有拿到补偿。
5月19日,朱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家养了100多头猪,去年七八月份,他家的猪出现了疑似疫病的情况。 “我把此事报告给了乡政府,乡政府的人让我自己扑杀深埋。 ”朱先生说,他按照要求把猪处理了。
后来,朱先生得知,杜村乡有几位和他家情况差不多的养猪户拿到了政府发放的补偿。 “我为什么没拿到呢? ”朱先生说,他因此向乡里和县里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他不符合条件。
针对朱先生的情况,记者5月20日联系了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处理此事的负责人陈义奋。他告诉记者,按照有关规定,出现疑似动物疫病时,国家可以对养殖户饲养的动物进行扑杀,但拿到扑杀补偿需要一定的条件。
据陈义奋介绍,之前他们曾接到过朱先生反映,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朱先生在扑杀自家的猪时,并没有乡镇或是畜牧部门人员到场,无法对其扑杀行为进行核实,“何时扑杀,扑杀后如何处理,扑杀数量都无法核实。 ”
因此,陈义奋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朱先生这种情况不能获得补偿。据陈介绍,疑似发生疫病的动物扑杀和处理应当由专业人员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宁副局长告诉记者,当地对于因动物疫情被扑杀的动物的确有补偿,生猪的补偿标准从200元到1000元不等,但扑杀动物时应该有政府部门人员在场,做好记录登记。
这位副局长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如果汇报乡镇,乡镇没有人到场,应该直接找上一级单位,确保规范处理。 ”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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