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

杨瑞刚

2019-10-1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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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案  情】

某县农民陈某与本县某乡签订了一份砖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3年,砖窑的一切现有设备交给承包人陈某使用。陈某在3年内共交纳承包款3万元,分3次交清。承包人陈某承包砖窑后,由于一无技术,二不懂经营管理,连续两年亏损。2004年欠承包款3000元,2005年欠承包款5000元,两年共欠8000元。陈某见无法扭转亏损局面,向某乡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某乡表示同意终止合同,但要求陈某偿还所欠的承包费。由于陈某拒付所欠的承包费,某乡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一次偿付所欠的承包费8000元,如果被告无力偿还,要求其变卖在家乡新建的住房抵偿。受理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陈某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砖窑的经营活动中,始终是个人经营,与家庭无关,因此,不能以家庭财产来承担经营所欠款项。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某乡将承包欠款减至5000元,陈某以现有资金3500元一次偿付给某乡,其余1500元欠款,由陈某在2007年以前分三次还清。

【点  评】

依《民法通则》第29条和《民通意见》第42条的规定,公民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所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只要其经营所得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就不能用其家庭财产来承担个人所欠的债务。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陈某完全是个人经营,其个人经营所得也未用于家庭消费,其经营所欠承包费完全是因经营不善造成的,因此,只能用其个人财产承担所欠承包费,而不能以其家庭所建房屋来偿还拖欠的承包费。因此,法院的处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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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江晚熟荔枝

2019-10-1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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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析种植

2019-10-15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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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友4429

2019-10-14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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