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
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
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前置条件(征管规范)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
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罚款。
6.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7.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
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8.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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