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享受优惠
1.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2.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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