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都知道,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减免的优惠政策,可除了可享受减免外,我们还可以放弃减免,而有些时候,放弃减免也需要进行放弃的声明。今天,我们就讲一讲,弃权声明的相关问题。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
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
按内销货物征税。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
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
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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