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渔业管理和行政部门法》(1987)主要对象为捕捞渔业,柬埔寨没有关于水产
养殖的特别法律框架。但新的《渔业法草案》(2001)有完整的一章是关于水产养殖的,涉及对内陆水产养殖和海水养殖的批准、水质和污水排放、活鱼或新鲜鱼进出口、运输以及加工的鱼类产品。新的渔业法草案要求建立内陆水产养殖场、海水养殖设施且观赏鱼养殖活动要获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该法律考虑了特别的水生动物(例如鳄鱼、蟒蛇、龟、淡水龟和无毒蛇、青蛙或鳗鱼以及海龟)、监测区域的规模或网箱,或发放许可证需要的样本数量。
新的渔业法草案就活鱼或鲜鱼以及加工鱼产品的进出口和运输做出规定,并禁止进口、
出口、交易、运输和加工濒危物种。进口非本土物种需要得到渔业管理人员发放的物种许
可证。运输活或新鲜鱼和加工的鱼产品必须在渔业行政管理实验室的监督下进行。
《渔业产品运输分法》(1988年)对活鱼或鲜鱼以及加工的鱼产品的运输确立了许可
系统。要求对运输下列数量的鱼进行许可:
①超过200千克海洋鱼类;
②在渔季超过200千克淡水鱼(渔季外为60千克);
③在渔季超过60千克的加工鱼产品(渔季外为20千克);
④准备出口2千克的海洋鱼类、淡水鱼类或加工的鱼产品。取决于来源和产品的目
的地,申请人应向分区渔业局、省、市渔业局申请许可。活鱼或鲜鱼和加工的鱼产品出
口的许可证由商务部发放。
鉴于海洋开放捕鱼政策是造成资源衰退的主要因素之一,柬埔寨政府把注意力集中
在渔业养殖上。柬埔寨渔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理想情况是淡水鱼的最佳年产量维持在40
万吨左右。同时,湄公河上水坝造成的供水问题、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造成的污染问题以及地价上涨和土地被大量占用等问题,都给柬埔寨淡水渔业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柬埔寨未来水产养殖和渔业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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