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 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 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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