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居乡村离不开健全完备的医疗服务保障,乡村医生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村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乡村振兴战略下,除了将城镇医疗卫生资源引入乡村外,更重要的是健全相关政策法律保障体系,留住乡村固有的医疗资源。因此,关注乡村医生显得尤为必要。
据统计,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中,45岁以上的占53.9%,55岁以上的占32.9%,60岁以上的占22.0%,工作30年以上的占31.3%。实际上,老龄化背后体现的是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整体偏低。数据显示,2014年村卫生室人员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已占到总人数的58.4%,乡村医疗队伍学历状况已得到较大提升,但总体学历水平仍然偏低,高学历人才匮乏。2015年,我国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比例仅为20%左右,且增幅逐年降低。
有调查研究显示,乡村医生普遍认为工作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在医疗风险方面没有任何保障,心理压力较大。例如,云南省禄劝县硝井村的48岁村医需要负责470户村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他需要骑车15公里才能到达最远的农户家中。然而,由于缺乏固定工资以及政府补助乏力,这位村医的收益主要仰赖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入,年收入仅为3500元左右。值得关注的是,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偏低以及养老保障政策缺失导致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日渐严峻。
另外,近年来持续增多的乡村医疗纠纷也给乡村医生的执业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乡村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较低,病人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医疗常识,很难做到理性对待纠纷,极易滋生医患矛盾并使矛盾扩大。另一方面,病人普遍缺乏正确维权意识且乡村中“熟人”聚集,较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缺乏妥当的纠纷解决途径和风险分担机制,大部分乡村医疗纠纷情况不得不由乡村医生个人财产“私了”解决。
关注乡村医生最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收入待遇。要落实现有国家补偿激励机制。如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补助为主要补偿路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确保相应的补助保质、保量地拨付给乡村医生。此外,要拓宽国家补偿渠道。政府可以针对偏远山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乡村医生给予特殊补贴,并努力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乡村医疗的投资力度。并且,尽可能实现乡村医生与乡镇医疗人员同工同酬。虽然乡村医生属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但前者并无正式编制。就目前而言,乡村医生纳入编制确实存在困难,但仍可以尽量做到乡村医生与乡镇医疗卫生人员同工同酬。
其次,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政府可按照工作年限给予乡村医生以年资补助,或者在已经建立的“新农保”基础之上,出台相应政策给予补贴、提高养老金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出台政策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也可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财政状况以及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并结合乡村医生的养老需求出台不同类型的参保方案供其自主选择,或者政府以出资、补贴的形式为乡村医生购买商业保险。只有保障问题解决了,才能给乡村医生一颗定心丸,稳定乡村卫生服务网。
最后,重视乡村医疗纠纷解决。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乡村医疗也应当依法而行。目前,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来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但培训内容大多仅局限于医疗技能,相关法律知识并非培训重点。基本的医疗法律知识能够有效帮助乡村医生规避一定的医疗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将医疗法律知识纳入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当中。同时,法律之内,也应该有天理人情在。处理医疗纠纷应注重调解或促成双方和解。考虑到我国农村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乡土社会的传统,乡村医生与病人之间往往“低头不见抬头见”,“打官司”虽然可以解决纠纷但无法修复双方之间的矛盾隔阂。所以,乡村医疗纠纷的解决应当重视调解与和解的运用。最后,为分散乡村医生的医疗风险,国家可为乡村医生购买针对乡村医疗的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并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出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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