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最具决定意义的一项制度, 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然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这一“超小”的家庭组织已无法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 农村面临撂荒严重与农民增收困难两重难题。要协调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与增加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必须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实践证明, 家庭农场能够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将是我国农业微观组织改革的基本目标, 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选择。
一、家庭农场及其土地适度规模分析
关于家庭农场的内涵, 有的人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有的人认为, 家庭农场就是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与市场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 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种养的农户企业。美国农业部的网站将家庭农场界定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结合我国农业、农村的客观实际,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应当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 以高效的劳动生产率从事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活动, 获取与农户从事非农产业收入相当甚至略高的经济利润的经济单位。从某种程度上讲, 专业大户、种植大户都属于家庭农场的范畴。我国家庭农场实践的先驱当属北大荒, 目前20多万个家庭农场经营着4000多万亩的耕地, 拥有数十亿元的农机具, 成为了“中华大粮仓”。上海松江以顶层设计为先导, 自2007年起开始实践家庭农场, 实行“定人定产”, 农场主是本地职业化的家庭成员, 每个农场土地面积在100亩到200亩之间, 主要从事粮食生产和生猪养殖, 探索出“小型种养结合生态家庭农场模式”。据农业部统计, 至2012年, 我国耕种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已经达到887万家。
从实践看, 家庭农场经营与普通农户经营的最大区别是家庭农场经营具有适度规模, 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特征, 把农业收入视为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适度规模”是一个相对的动态概念, 因社会经济水平、生产力水平、生产环境、作物牲畜特点的不同, 适度经营的规模也不相同。本文拟以南方水稻种植为例, 以江西省为研究区域, 对家庭农场的土地适度规模进行分析。
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分为下界规模和上界规模:
1. 下界规模。
下界规模即在该经营规模水平下, 农户能够获得与打工收入相当的收益。江西是粮食主产区之一, 主要种植早稻和晚稻, 根据2012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关于江西省粮食种植成本收益情况统计数据, 综合2011年江西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049元、奉新县种粮大户成本调查结果以及中国农业大学《我国粮食补贴政策效果调研》在南昌县、进贤县等地区的调研成果, 按照家庭经营人数为2人计算, 家庭农场经营的最低规模为69.53亩。
2. 上界规模。
在农业生产的投入要素中, 机械设备、水利设施等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 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 可以充分利用生产资料, 降低生产成本, 增加经济效益。然而, 农业生产也会经历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规模报酬递减三个阶段, 如果经营规模过大就会导致粗放耕作等土地利用的不经济。农业生产经营不仅要强调规模, 更要适度。本文以“土地收益率” (亩均纯收益) 界定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通常, 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农民是无法控制价格的, 只能接受价格, 他们所能控制的是产量和成本。当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达到最佳规模时, 亩均纯收入最大, 是最佳生产规模;当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小于最佳规模时, 扩大土地面积可以提高亩均纯收入;当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大于最佳规模时, 扩大土地面积反而会降低亩均纯收入。
为了确定江西省粮食生产具体的土地适度规模, 本文利用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我国粮食补贴政策效果调研》对南昌县、进贤县、临川等地区相关农户的调研资料进行分析。单位面积产量和亩均纯收益是两个关键指标。种粮大户作为微观决策者, 一般以纯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扩大土地经营面积是为了增加收入, 当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 单产会下降, 所以单产和纯收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分组统计中, 第1组家庭经营规模为1-10亩, 劳动生产主体以老人、妇女为主, 种地主要是为了解决自家口粮, 以粗放式经营为主, 更有一部分家庭撒上种子或者委托别人帮忙撒上种子就再也不管了, 能收多少是多少, 亩产量最低, 但即便如此, 亩均纯收益并不是最低, 因为和种植大户相比, 他们能享受亩均一百多元的政府种粮补贴。在规模依次扩大的2、3、4组中, 亩产量虽有小幅波动, 但亩均纯收益逐渐增加。第2组家庭经营规模为11-30亩, 土地主要从亲戚、朋友、邻里那里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流转过来, 家庭劳动力投入充足, 只在农闲时个把青壮劳力外出打点零工, 以种植收入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而第3、4组家庭经营规模分别为31-70亩、71-150亩, 粮食生产已初具规模, 仍然坚持家庭经营, 经营人数2-3人, 只在农忙时雇一些短工, 实行机械化插秧、收割, 但没有相关配套设备, 其中第4组的亩产量和亩均收益最高, 年家庭收入9万余元, 较平均打工收入高出许多。第5、6组经营规模分别为151-300亩、301亩以上, 它们的单产不及第4组, 人均纯收益最高, 该组的化肥、农药投入明显提高, 拥有收割机、插秧机等机械设备, 能为第3、4组提供插秧、收割等服务。
以小农户为经营主体的粗放式经营难以保障粮食安全, 也导致农民增收乏力。经营规模扩大会增加人均纯收益, 但在土地供给有限的约束下, 一味扩大经营规模势必会影响到粮食总产量, 还会引发工商资本对农地的侵蚀。从亩均纯收益的变化结果看, 第4组是最佳规模。此次调研结果显示, 该规模水平下单产也实现了最优。结合单产和亩均纯收益两个指标, 确定71-150亩是适度规模, 可以实现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的有机结合。
综合上界规模和下界规模分析的结果, 我们认为江西省家庭农场以70-150亩的规模比较合适。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变化, 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假设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平均年收入、每亩耕地的种粮收益分别以10%、5%的速度增加, 未来20年土地“适度规模”的下界规模也势必逐年增加, 在2015年达到83亩, 2019年首次突破100亩, 至2030年会达到户均168亩的经营规模, 是2011年的2.42倍。另外, 随着农业科技水平和劳动者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土地“适度规模”的上界规模也在上浮, 总的来说, 家庭农场的土地适度规模是逐渐增加的。
二、家庭农场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制约因素分析
我国农村人口多, 耕地资源稀缺, 户均经营规模仅为7.6亩。近年来,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土地流转加速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 然而, 依然存在制约家庭农场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因素。
1. 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不利于土地集中。
农业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投入。近年来, 我国财政对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然而, 与发达国家相比, 差距依然较大。财政对农业投入的总量严重不足、结构不合理, 农业基础设施长期投入不足, 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老化失修, 排灌体系不健全、沟渠淤塞、农机耕道不畅通等都加大了土地集中的难度。同时, 农田基础设施薄弱降低了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农业比较效益低, 严重抑制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2. 农民工过于看重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阻碍了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
长期以来, 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使得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严重失衡, 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农村劳务输出以低素质的农民工为主体, 他们缺乏专业技能, 只能被动接受较低的工资。虽然大多数农民工进城安家意愿强烈, 但是面对子女入学、入户难等制度性障碍及未来的各种不确定性, 农民工难以真正融入城市, 难以将城市作为永久居住地。农村始终是他们的养老归宿, 他们很看重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对于土地流转持保守态度, 外出务工时或者委托家里的老人代为打理, 或者“广种薄收”、“只种不收”, 或者干脆撂荒, 这就导致土地成片、大面积流转难以实现, 机械化生产难度增加。
以户均耕地资源面积8亩计算, 要实现户均耕地面积70亩的家庭农场, 农业劳动力转移率为88.57%。然而, 目前我国农村依然有30%左右的家庭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为了扩大土地经营面积, 要积极拓展农民的收入渠道, 延伸农业产业链, 进一步转移农业劳动力。
3. 农村人力资源匮乏, 家庭农场发展缓慢。
近年来, 通过稳步发展第二产业、大力扶持第三产业,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了有效转移, 大批青壮年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外流, 造成农村“精英损失”,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多以老人、妇女为主, 素质普遍偏低, 难以掌握先进的农业种植技术和农机技术, 总体管理水平低, 劳动生产率低, 无法成为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家庭农场需要更完善的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主既是生产者, 又是投资者、经营者、决策者, 因此, 家庭农场需要能人来经营管理。另外, 对于现有粮食生产经营土地面积在10-70亩的家庭, 通常有1-2个青壮劳力从事农业生产, 种植收入能够维持家庭开支, 如能抓住国家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契机, 这些农户能够成为家庭农场的后备大军。然而, 与承包面积成百乃至上千亩的种粮大户 (种粮大户属家庭农场范畴) 相比, 他们的经济实力弱, 在扩大经营规模上力不从心, 资金筹集难度大, 无力购买配套设备;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以口头协议或者短期合同为主, 土地出租者随时可能收回土地, 削弱了这些农户的前期投入意愿, 不利于这些农户发展为家庭农场。
4.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 家庭农场经营风险大。
目前, 我国农业保险保障坚持“低保障、广覆盖”原则, 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保险金额水平较低, 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大, 不利于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以2011年江西种植业为例, 以旱灾、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 、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为主要保险责任, 水稻作物保险费率为6%, 保险金额为200元/亩, 保费由财政补贴70%, 农户承担30%, 赔付比例50%-100%不等。与2011年江西省水稻种植约700元/ (亩*季) 的成本相比, 保险金额偏低,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对于一户拥有100亩种植面积的家庭农场来讲, 如果年景好, 可收入5-6万元, 可是一旦遭灾, 损失惨重, 忙碌一年可能连土地租金都交不齐。
三、发展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建议
1.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改善土地经营条件。
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总量和比重, 优化投入结构, 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作用, 引导家庭农场主与农民签订规范的、年限较长的土地流转协议, 以激励家庭农场加大农业前期投入, 改善土地经营条件。政府应采用补助、奖励的方式, 引导家庭农场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为发展家庭农场创造有利条件。
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城镇化建设, 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 推进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体系, 提高城镇化质量, 将农村人口转移出来,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为发展家庭农场创造条件, 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实现农业规模效益, 夯实现代农业的基础支撑, 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发挥城镇化综合效益。
3. 做好农民承包权流转服务,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为农民承包地的流转提供更好的服务。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规范承包地流转, 推进农民土地流转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在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要发挥种田能手、专业大户的致富带头作用。政府要加强引导, 鼓励部分年富力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返乡从事农业生产, 发展家庭农场, 并给予土地流转费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通过互利互换的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的零碎化问题以便于规模经营的机械化操作;扶持农机大户的发展, 组织农机大户参观学习, 给予购机补贴和贷款支持, 以促进农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 加快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 引导农村能人参与农产品销售, 学习科技、网络等知识, 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手段开展农产品销售工作。
4. 提高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有效降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风险。
当前实施的每亩100多元的种粮补贴按耕地承包合同面积补贴到户, 即便土地抛荒也能享受, 如果按照户均耕地面积7亩计算, 每个农户家庭每年得到700多元的种粮补贴, 对国家财政来讲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对促进农户家庭种粮积极性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 而通过土地流转来的家庭农场又得不到补贴。同样的, 给予一个种植面积达300亩的种植户16元/亩的种植奖励效果甚微。如果将种粮补贴、种植奖励等“普惠式”支出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提高保险金额与赔付比例, 能有效降低农业风险, 保障农业生产, 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程, 激发农民种田的热情与信心, 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建设。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