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这里,给大家普及下这三个政府性基金的税率:
1、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照所在地氛围: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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