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4月26日电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开始全面施行,对土地征收内容做了大幅度调整。26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传来消息称,该厅近日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
已受理的用地报件仍按原办法执行
《通知》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征地批复后,负责征地实施工作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妥善解决;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说明和释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政府要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要求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规定征地报批前需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个程序;同时设定“三公告”流程,改变了原有的“两公告”模式。
《通知》要求,今年1月1日起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在用地报批前需履行以下程序:核实拟征收土地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前,要核实是否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并在请示中明确拟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通知》强调,山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建补偿款预存制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征地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各地要按照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山西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组织用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通知》强调,对存在未严格履行征地前程序、未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必要时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对在用地报批过程中存在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形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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