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后的债务是否必然承担补充责任?

李富民律师

2024-12-23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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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各省陆续出现债权人起诉新股东及老股东履行出资业务案件,甚至出现徐程事件。根据《公司法》之立法本意,股东享有认缴出资的权益,只要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其有权转让股权。但这种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因恶意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关于老股东是否承担补充责任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重点审查一下几点:(1)转让股权前是否存在债务未清偿;(2)是否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让;(3)是否处于出资期限届满前。综合考虑以上情形,如股东并非恶意转让股权的,对于新股东受让股权后的债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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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民律师

2024-12-25 14:14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2024年7月1日前股权转让行为不受新公司法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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